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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监管观察: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引入外资如何破题?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6 11:34:56 阅读量:32


道可特研究 | 监管观察: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引入外资如何破题?

摘要:理财子公司是银行的存量资管业务的合规化转型和持续经营。理财子公司引入外资,可通过两种路径:一是可通过增资或股转的方式,在理财子公司层面引入境外金融机构;二是与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共同设立合资理财公司。资管新规、银行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共同构成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框架。理财子公司引入境外投资者首要严格贯彻现行的监管框架与风险管理要求。

一、趋势:商业银行纷纷设立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业务占据资产管理行业的半壁江山。

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告银行理财业务正式拉开子公司时代帷幕。

2019年6月3日,首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运营。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11条最新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明确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2020年9月24日,银保监会正式批准汇华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理财”)开业,汇华理财成为国内首家获准开业的中外合资理财公司。汇华理财由中国银行与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理”)合作筹建,由东方汇理控股。目前多家银行正在与外资机构接洽,积极布局合资理财公司。

二、路径:增资股转引战与设立合资理财公司 

理财子公司是由银行的存量资管业务的合规化转型和持续经营。截至2020年7月,已有20家商业银行获批设立银行理财公司,其中14家开业运营。理财子公司引入外资,可通过两种路径:

一是可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在理财子公司层面引入境外金融机构;

二是与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共同设立合资理财公司。

1. 理财子公司增资或股转引入境外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必须由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境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理财子公司,可选择通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银行参股也可直接以境外金融机构的名义直接跨境投资。《办法》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理财子公司股东持审慎监管态度,境外金融机构作为理财子公司股东应满足以下审慎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7)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东: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

(7)其他可能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2. 理财子公司与外资共同设立合资理财公司

中国银行理财中非标资产规模占比较大,导致理财子公司缴纳的资本金庞大,而外资资管机构多为轻资产模式,需要计提的资本金很少,导致外资很难合资入股中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因此,这种由外资与中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进行合资设立“理财孙公司”的模式孕育而生。

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明确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目前,第二家由贝莱德金融管理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富登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筹建中。但鉴于合资理财公司为新生事物,目前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设立合资理财公司的程序与合资理财公司的监管要求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合资理财公司的设立应当参照理财子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

根据报道,目前工、农、中、建、交中至少有四家大行在筹备合资理财公司事宜。合资理财公司俨然将在金融市场掀起一股潮流。这将使得资管市场的参与者更加多元丰富,竞争更加充分,对于投资者无疑是利好。但这一新变化无疑对财富管理行业的市场参与者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监管观察:理财子公司引入外资合规要点

1. 银保监会层面合规

银保监会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一般情况下,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批复顺序是:

先向银保监会提交筹建申请,银保监会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批准通过后,6个月内进行筹建,可以延长。

筹建完毕后提交开业申请,银保监会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且理财子公司的机构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及增加业务品种等行政许可事项均需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2. 国资层面合规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无论通过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境外金融机构,均需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3. 外资准入合规

在现行外商投资体系下,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需遵循《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近年来,从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到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再到取消QFII资金汇出比例要求等,资管行业的开放有了诸多实质性推进。

在拟定融资方案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取得经济行为的批复文件后,理财子公司向银保监会提出股权变更或合资理财公司设立申请,根据融资涉及的金额报商务部审批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商务部备案。

4. 金控办法合规

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9月11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股权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因此,如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下级子公司,引入境外金融机构亦需满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合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于金融控股集团的交叉持股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反向持股、交叉持股及高管相互兼任,即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其自身相同类型的或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

四、结语

2018年下半年以来,金融监管政策已呈现边际放宽的态势:资管新规最终以边际放宽的姿态落地,后续出台的细则在投资范围、估值方法、过渡期等安排上均有所松绑。银行理财业务自2016年底至今也大致经历了监管由紧到松的进程。目前,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热情高涨。考虑到理财业务市场本身的庞大规模,以及理财子公司的多方面优势,未来这无疑将成为影响资产管理市场的重要力量。

如上所述,资管新规、银行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共同构成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框架。理财子公司引入境外投资者首要应当严格贯彻现行的监管框架与风险管理要求,例如: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遵守净资本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定量检测指标,以确保其运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作者丨乔兆姝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冯林玉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邹   韦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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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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