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2.侵犯方式包含“出售”“非法提供”,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牟利为犯罪成立条件,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取收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权限,采取黑客技术、偷盗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依法也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相关数量标准;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的。
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有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统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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