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律所: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
毕业学校:未知
擅长领域:经济相关,刑事行政,民事相关,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公司经营,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土地房产,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工伤
执业证号:13508199410238597
联系电话:13806981439
1994年11月至2012年6月,福建漳平新欣律师事务所、龙岩新欣律师事务所、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其中2000年1月至2004年5月,任律师所主任。2012年6月至今, 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龙岩市律协第二届、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惩戒委员会委员,第三届刑事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四届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第五届龙岩市律协理事会理事。 2007年1月2012年1月,八届漳平市政协委员。 从业二十多年来,先后担任约200个单位(或次)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案件约1600件。能尽量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证据,查找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依据,选好辩护、代理方案,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所提出的方案或意见绝大部分被采纳,取得较好的服务效果(办理刑事诉讼案件500余件,绝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我的辩护得到减轻、从轻处罚,其中撤案、不起诉、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共约20件;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1000余件,也大多数胜诉,绝大部分当事人感到满意),从而获得当事人及社会的好评。部分成功案例: 1997年,朱某某涉嫌受贿罪,为朱某某作无罪辩护。几经周折,最终法院采纳我的观点,判决朱某某无罪。 2001年,陈某某被控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我提出认定陈某某违章命令职工停止供电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证据不足,陈某某无罪。后公诉机关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4年3月,李某某被控涉嫌绑架罪、抢劫罪,该案影响很大,社会舆论对李某某十分不利,其可能被判十几年有期徒刑。我提出李某某系帮张某某讨债而挟持被害人,不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最终法院只判决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周某某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70万元、一次性补偿20万元。我充分阐述、论证周某某提供的技术,不是专有技术,而是公开的“行业技术”,应驳回周某某诉请。一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请。周某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后周某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该案历经三年,三次代理最终全胜。 2013年12月,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我提出依照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当时很多业内人士尚不知有此新标准),被害人损伤达不到轻伤,陈某某不构成犯罪。办案机关以新、旧标准如何适用未明确为由,扯皮推诿,几经协调交涉,最终促使公安局在退侦期间撤销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行政,民事相关,土地房产,合同事务,公司经营,债权债务
擅长领域:经济相关,刑事行政,民事相关,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公司经营,土地房产
擅长领域:0
擅长领域:刑事行政,民事相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