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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单位混合用工,劳动者如何维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640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就是劳动者与一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又被安排到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与该公司的关联企业也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所面临的用工主体和劳动关系是较为混乱的,若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维权常常面临困境。

      典型案例新疆尼勒克县一历时一年零两个月,涉及秦某、桑某等18人,A、B两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顺利解决。

      此18人均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B公司上班,后B公司关停,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上述人员就加班费等问题分别提出仲裁,并上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工作以来的加班费用,A公司认为其与18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各案原告加班费共计212万余元。

      秦某于2004年9月入职了A公司,在B公司从事井下电工工作,并与A公司连续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至2014年5月,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至退休)的劳动合同书。

      秦某的工资、社会保险均由A公司缴纳。

      2018年1月,B公司因去产能政策关停,秦某待岗。

      2019年12月,因去产能政策原因,A公司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秦某就加班费等问题申请仲裁,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欠付加班费的给付责任。

      A公司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2022年3月,伊犁州分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6月23日,A公司主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

      混合用工劳动关系如何确定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已初步形成共识: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综合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尊重劳动者的确认选择权。

      具体为:(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注意事项1.劳动者应明确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尽量减少关联公司间的频繁流动,确需调动的,应让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劳动者应注意保存与自己相关的事实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明细、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公司组织经营情况、自己为多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等,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要学会利用举证维权。

      3.劳动者需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条文,在自身权益遭到侵犯时,依法维权,也可以积极寻求当地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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