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判决生效的罪犯能否留所服刑?
答: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公安机关依法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执行,对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问:为什么嫌疑犯要经常的换看守所?
答:关押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换关押的地点比较正常。一般情况下是因为一个看守所关押的人员过多,合理利用看守所或是变更管辖权等原因造成。但是也不排除关押人员特殊或是案情特殊等和罪行相关的原因。如果家属咨询得不到原因,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会见了解实际情况。
问:看守所是否要一直带着手铐、脚镣?
答: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时间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