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检察院监督看守所的内容是哪些呢?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三条,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内容如下:
(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问:外籍和少数民族看押情况怎样?
答:对少数民族在押人员和外国籍在押人员,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问:看守所和监狱属于同一机关管辖吗?
答:看守所是公安局的直属单位,每个县级公安局基本上都有看守所,一般关押是嫌疑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及余刑在1年以下的已决犯。监狱是司法部门管的,一般属于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管,关押的是法院已判决的服刑犯人。两个不属于同一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