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认为,调解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将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络交通律师建议,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我们应该如何请求调解?
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就不能走调解之路。只有双方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能在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调解在处理过程中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更、证据丢失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
(4)当事人不同意交警调解的。
只要存在上述情况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警在给当事人出具事故证明前,可以在事故证明中写明相关情况。
交通事故调解参与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与调解时,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的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并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阅读交通事故证明;
(3)分析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教育当事人;
(四)根据交通事故证明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理费用和折价补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补偿方式。
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各方。调解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然后按规定履行赔偿。
调解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通事故的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项目和金额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调解结论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结论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日。人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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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认为,调解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将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络交通律师建议,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我们应该如何请求调解?
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就不能走调解之路。只有双方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能在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调解在处理过程中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更、证据丢失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
(4)当事人不同意交警调解的。
只要存在上述情况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警在给当事人出具事故证明前,可以在事故证明中写明相关情况。
交通事故调解参与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与调解时,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的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并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阅读交通事故证明;
(3)分析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教育当事人;
(四)根据交通事故证明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理费用和折价补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补偿方式。
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各方。调解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然后按规定履行赔偿。
调解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通事故的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项目和金额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调解结论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结论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日。人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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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