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加班后回到小区,将车停在过道上,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巡查停车场时,发现赵某并未按照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于是对张某的车辆左前轮进行了锁车处理。
张某取车时没留意车辆被锁,发动了车辆,导致车辆受损。张某找到物业被告知其违规停车,造成的损失是其自行发动汽车导致的,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张某修车共花费5000元。随后,赵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遂将物业公司告至法院。
案件焦点
律师说法
1.张某是否构成违规停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否则,消防管理部门可以对此要求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故张某将车停在过道上其实是占用了消防通道,属于违规停车。
另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明确规定了小区内停车场的归属权问题,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个人不得私自占用。但实际生活中,不少业主将车停在专用车位上、绿化带上等都是违规停车。
2.物业是否有权锁车?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物业与业主签订的是服务协议,物业是服务部门,物业无权锁车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其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有一定约束力,但管理规约没有处罚权,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因此即使业主委员会制定对业主有关处罚条文,经过了公示,获得了通过,该类处罚性条文也有越权制定嫌疑,不应有法律效力。
3.物业是否应赔偿车辆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张某将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显然影响了小区的公共利益,物业对此加以制止,但物业采取锁车的行为并不妥当,且并未电话告知张某,也未采取张贴提示等方式通知张某,未尽到对张某车辆锁车后的提醒义务,应当对其进行赔偿。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将其车辆停于通道上的行为,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其在上车启动车辆前,应当注意车辆周边及车辆自身的状况,然而张某直接启动车辆造成损失,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最终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酌情认定,本案中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物业应当赔偿张某3500元。
律师提醒
(一)业主有责任维护小区公共环境
小区是所有业主们共同生活的居所,业主们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与共同的生活场所,做到依法依规停车。
(二)物业管理应尽职尽责、审慎而为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其与业主之间始终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是物业公司赖以存在的根本,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摒弃粗放的管理方式、以服务为宗旨,用专业的素质尽职尽责地为业主们提供管理和服务。面对业主们有诉求及与业主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以高度的警惕性、充分的审慎性去妥当、圆满地解决问题。
来源:萧山司法
转自: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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