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的夜晚,道路如同城市的脉络,承载着人们归家的渴望。饮酒之后,本可以选择更安全的方式回家,但侥幸心理作祟,让他踏上了危险驾驶的道路。尽管他或许有着各种看似无奈的理由,然而酒驾的行为一旦发生,就如同在生命的琴弦上弹奏着危险的音符。我们在生活中,是否也曾面临类似的抉择?当便利与安全发生冲突,我们能否坚守规则,不为一时的冲动和侥幸而妥协?交通法规是保障我们生命安全的坚固防线,每一次酒驾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9日23时许,韩国籍人文源皓饮酒后因代驾取消及下雨原因,自行驾驶小轿车在厦门思明区行驶,23时45分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呼气值为209mg/100ml,血检值为216.13mg/100ml,其持有有效驾驶证,车辆为其本人所有,一审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文源皓上诉称应适用缓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源皓(外文名MOONWONHO),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韩国籍,大学文化,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韩国,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被厦门市中院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维可,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源皓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文源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审阅上诉状和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文源皓饮酒后通过手机联系代驾,后因代驾人员取消订单及下雨等原因,文源皓遂决定自行驾驶车牌号为闽D×××××的蒙迪欧小轿车离开。23时45分,文源皓驾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文源皓进行酒精浓度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送往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结果为216.13mg/100ml。到案后,文源皓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检测照片、酒测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民警于2017年3月9日23时许在厦门市思明区开展酒后驾驶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民警在现场查获文源皓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209mg/100ml。次日凌晨零时,民警在厦门市仙岳医院向文源皓抽取血液进行鉴定,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216.13mg/100ml。
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证实文源皓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蒙迪欧牌闽D×××××小型汽车所有人为文源皓。
3.手机短信、通话记录截图,证实2017年3月9日23时17分,代驾人员已接单为文源皓代驾,但后来取消订单。
4.文源皓出具的声明、申请,证实文源皓书面声明因其熟练掌握汉语,自愿在诉讼中使用汉语,不需要聘请翻译人员。
5.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等,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文源皓归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6.文源皓的护照复印件、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复印件等,证实文源皓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文源皓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7年3月9日23时许,其酒后要回家,就叫了代驾。司机接单后一直未到,后其收到短信说代驾无法到达。因当时下雨,其只好独自驾车出发,沿着文兴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文兴隧道段时,被警察当场拦下来检查。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是20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仙岳医院抽血检测,次日上午告知其结果是216.13mg/100ml。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C1证,车辆所有人是其本人。
原判认为,被告人文源皓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文源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文源皓上诉称:其一贯表现良好,醉驾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及人员财产损害的后果,且当晚因代驾人员取消订单及下雨拦不到出租车等原因,不得已自行驾车回家。关于醉驾适用法律的意见规定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但并无规定不能适用缓刑。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以基本相同理由辩护,提出文源皓一开始并无危险驾驶的故意,文源皓犯罪情节较轻,应当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文源皓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源皓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文源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文源皓醉酒驾驶时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文源皓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文源皓及其辩护人关于应适用缓刑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何文燕
审判员 刘征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雷
【律师说法】
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未发生交通事故,高酒精含量仍体现较大社会危害性。强调如实供述虽可从轻处罚,但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警示驾驶者,尤其是外籍人士在我国境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侥幸心理,酒后切勿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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