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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具有特殊身份是否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肇事怎么做才能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30 14:31:50 阅读量:40


在城市的道路上,我们每天都在与无数车辆和行人擦肩而过,每一次出行都是一次责任的考验。无论是谁,在驾驶车辆时都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对规则的敬畏。一次疏忽,一次违规,就可能引发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让一个鲜活的生命消逝,让一个家庭陷入悲痛。但同时,他在事故后的积极救助、主动担责和尽力弥补,也为我们展现了面对错误应有的态度。我们是否在日常驾驶中时刻牢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当意外发生时,我们又能否像黄某炎一样勇敢地承担责任,积极寻求弥补的方式?



基本案情


201822614时许,身为民警的黄某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下乡走访,在茂名市西部快线一村庄路口与潘某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潘某民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黄某炎拨打120110,安排亲属送伤者就医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晚自动投案。经认定,黄某炎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民负次要责任。黄某炎已支付抢救费87638元并另赔偿99万元,取得家属谅解,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审法院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9刑终17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炎,男,198011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住茂名市茂南区**********房。因本案于20186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820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910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123日作出(2018)粤0904刑初5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某炎是茂名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2018226日,黄某炎因工作需要驾驶粤K3F***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没有悬挂号牌)下乡走访。当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炎驾车从茂名市*****新屋仔沿西部快线往**方向行驶行至西部快线**村路口时,与从左往右横过西部快线的潘某民驾驶的(粤K80***)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碰,造成被害人潘某民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炎在现场打120救助和打110报警,并主动安排自己的亲属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而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822621时许,被告人黄某炎自动到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潘某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茂名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潘某民的体表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

另认定,2018521日,被告人黄某炎与被害人潘某民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除原已支付被害人潘某民的抢救医疗费人民币87638元外,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9万元;被害人潘某民家属对被告人黄某炎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黄某炎的刑事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让行,超速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黄某炎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拨打120救助和110报警,并主动安排自己的亲属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而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后又自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为被害人在被抢救治疗期间提供医疗费用,事发后又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99万元,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为被害人子女办理了转学的相关手续,取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并向本院书面请求不予追究黄某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又具有酌情从轻的处罚情节。另被害人无证不戴头盔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本案发生有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对被告人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依法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黄某炎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诉人黄某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黄某炎符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2、黄某炎的犯罪较轻,应当判处免予刑事处罚。3、从预防犯罪的目的考量,应对黄某炎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请求本院依法改判黄某炎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某炎是茂名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18226日,黄某炎因工作需要驾驶粤K3F***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没有悬挂号牌)下乡走访。当日14时许,黄某炎驾车从茂名市*****新屋仔沿西部快线往**方向行驶行至西部快线**村路口时,与从左往右横过西部快线的潘某民驾驶的(粤K80***)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碰,造成被害人潘某民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炎在现场打120救助和打110报警,并主动安排自己的亲属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而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822621时许,黄某炎自动到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黄某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潘某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茂名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潘某民的体表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

另查明,2018521日,黄某炎与被害人潘某民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除原已支付被害人潘某民的抢救医疗费人民币87638元外,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9万元;被害人潘某民家属对黄某炎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黄某炎的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所在单位调查情况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上诉人黄某炎供述、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茂名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让行,超速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鉴于上诉人黄某炎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拨打120救助和110报警,并主动安排自己的亲属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而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后又自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为被害人在被抢救治疗期间提供医疗费用,事发后又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99万元,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为被害人子女办理了转学的相关手续,取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并向本院书面请求不予追究黄某炎的刑事责任,黄某炎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另被害人无证不戴头盔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本案发生有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对黄某炎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黄某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炎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对黄某炎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上诉人黄某炎及其辩护人提出对黄某炎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黄某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黄某炎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依法对黄某炎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二审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刑初59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黄某炎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刑初59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黄某炎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黄某炎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书铭

审 判 员  周经辉

代理审判员  钟 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雅丽


律师说法


即使肇事者具有特殊身份,在交通肇事中同样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投案自首、尽力赔偿并取得谅解等行为在量刑中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在责任认定时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受害者的过错可作为对肇事者酌情从轻处罚的因素。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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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责任认定、自首赔偿、免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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