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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构成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9 11:48:36 阅读量:42


每一次出行,我们都肩负着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责任,无证驾驶、车辆逾期未检就上路,如同在黑暗中摸索前行,随时可能引发灾难。而事故发生后的逃逸,更是将错误推向了深渊,让两个家庭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我们是否在驾驶前审视过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当意外发生,我们能否勇敢面对,承担起应尽的义务?



基本案情


20189171840分许,有前科的张明林无证驾驶无检验、无保险的货车,在京漠公路撞倒骑自行车的刘某、宋某后逃逸,致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明林次日在亲友规劝下自首,经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车辆所有人高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张明林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2019)黑2702刑初3

公诉机关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林,男,19625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1984127日因犯强奸、流氓罪被松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4627日因犯强奸、流氓罪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710日执行期满释放。20189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松岭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311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加格达奇区看守所因其患有高血压、乙肝、丙肝、脑出血病史向本院出具不予收押通知书,故本院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吴红,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松检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3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吉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林及其辩护人吴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松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9171840分许,被告人张明林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检验、无保险的黑P135**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京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致88公里加300米处,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刘某、宋某撞倒后驾车逃逸。经鉴定,刘某系生前胸腹部遭受外力作用致肺、肝、脾破裂死亡;宋某系生前头部、腹部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脏器破裂、失血过多死亡。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明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向法庭提供被害人家属陈桂芳的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明林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9171840分许,被告人张明林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检验、无保险的黑P135**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京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致88公里加300米处,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刘某、宋某撞伤后驾车逃逸,刘某、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生前胸腹部遭受外力作用致肺、肝、脾破裂死亡;宋某系生前头部、腹部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脏器破裂、失血过多死亡。经松岭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明林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明林将车遗弃在松岭区小扬气镇群芳小区13号楼下的草坪上。次日在亲友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经松岭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车辆所有人高某向二被害人家属分别进行了赔偿。归案后,张明林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经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受案登记表、发案、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表、常住人口信息、犯罪记录证明、松岭区人民法院(84)法刑字1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4]刑一复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明林于1962520日出生,无精神病史,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984127日因犯强奸、流氓罪被松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4627日因犯强奸、流氓罪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710日执行期满释放。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918日被告人张明林在亲友的规劝和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明林无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黑P135**号田野轻型普通货车逾期未检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32702120180000009号。证实经松岭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张明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刘某、宋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8917日,张玉莲与被害人宋某、刘某在帮付国起土豆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在案发现场目击肇事车辆将二被害人撞伤后逃离现场的事实。

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8917日王册驾车行驶至京漠公路88公里附近时发现交通事故现场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证人姜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明林是姜某1的前夫,交通事故发生后,姜某1与姜某2、高某共同劝说张明林投案自首的事实及被告人张明林与高某是雇佣关系。

证人姜某2证言。证实其与姜某1是姐弟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后,姜某2与姜某1、高某共同劝说被告人张明林投案自首的事实及张明林与高某是雇佣关系。

证人秦某、程某、王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明林与高某是雇佣关系,张明林平时使用装载机工作,王某1另证实肇事车辆漏检一年,保险过期。

证人季某证言。证实张明林与高某是雇佣关系及张明林在案发当日曾开着皮卡车到季淑玲所工作的加油站加油的事实。

证人宋某1、刘某1证言。证实宋某1与被害人宋某是父子关系;刘某1与被害人刘某是兄弟关系。

被告人张明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以及交通肇事后其经亲友劝说投案自首的事实经过。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大)公(刑技)鉴(毒化)字[2018]85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2018918日提取的张明林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黑大)公(刑技)鉴(法病)字[2018]29号、(黑大)公(刑技)鉴(法病)字[2018]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刘某系生前胸腹部遭受外力作用致肺、肝、脾破裂死亡;宋某系生前头部、腹部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脏器破裂、失血过多死亡。

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为黑P135**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前行驶速度约为58.9km/h,且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

松岭区人民医院化验报告单、松岭区人民医院诊断书、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加看字[2018]17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明林因高血压、脑出血、乙肝病史、同时患有丙肝(此病传染),不适宜收押。

被害人刘某、宋某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调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死亡证明。证实此次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所有人高某已同被害人刘某、宋某的近亲属签署赔偿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车辆受损等现场情况。

松岭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超速抓拍监控截取照片。证实20188月、9月张明林曾驾驶过肇事车辆。

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明林经高某、姜某1、姜某2劝说后投案自首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林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两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经亲友规劝,张明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明林有前科,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张明林向法庭提交的被害人刘某妻子陈桂芳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因本案民事赔偿是车主负责向被害人亲属履行的赔偿责任,张明林在本案中未尽赔偿义务且未获得其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明林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建议判处三年以上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明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430日起至202310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毕文静

员 白丽薇

员 王 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涛

员 刘棚文


律师说法


无证驾驶、驾驶问题车辆上路及肇事后逃逸等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但即便有自首等从轻情节,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有前科者仍会依法从重处罚。警示驾驶者务必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侥幸心理,保障车辆合法合规上路。同时提醒在事故处理中,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的区分,即便民事赔偿由他人履行,肇事者也不能逃避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和社会交通秩序稳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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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无证逃逸、前科从重、自首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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