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进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村村口新建立并设有停车位的健身广场找停车位停车时,车辆左后轮碾压到在广场内玩耍的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4岁)。事发后,谢某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让人报警。王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接警后,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控制了谢某。另查明,涉案地点属于“井岸镇黑臭河涌上游截污补短板工程”内的其中一个项目,又名西埔村健身广场,内设有篮球场和停车场,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自停车场入口第二排第一个停车位前。案发时该项目土建工程已完成,绿化工程未完成,项目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已由实际施工方将其移交给西埔村委会管理,西埔村委会于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曾安排工作人员对停在广场内的车辆张贴移车通知,要求停放在该地的车辆驶离。
法院判决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谢某上诉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谢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审法院认为谢某在驾驶时未尽足够观察义务和避险措施,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虽事故地点非道路且被害人监护人存在看护不力过失,但谢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负更高谨慎注意义务,一审未充分考虑监护人过失因素致量刑偏重,故改判。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 “非道路” 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与量刑的关键问题。首先,对于发生在 “非道路” 上的事故,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虽然事故地点并非法定道路,但与道路有相似性,应适当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谢某驾驶机动车进入人流较多的未正式开放停车场,其作为驾驶员,因机动车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危险性上高于行人,理应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和避险义务,然而其在驾驶过程中未能仔细观察路面状况和车辆四周,在碰撞发生后反应迟缓,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在责任认定中,被害人监护人的责任也不容忽视。年仅四岁的被害人在有车辆出入场所玩耍,监护人未在旁看护,存在明显过失。虽然监护人的过失不影响谢某犯罪构成,但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这体现了在确定责任和量刑时,需全面权衡各方因素,不能仅关注一方过错。
此案例警示机动车驾驶员,无论在何种场所驾驶机动车,都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对于监护人而言,要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看护责任,特别是在潜在危险环境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评判各方责任,确保量刑公正合理,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范例,有助于促进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预防此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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