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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不顾伤者情况逃逸造成他人死亡是故意杀人吗?(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间接故意杀人犯罪?)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6 14:08:43 阅读量:80


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中海驾驶1辆牌号为豫PKC278的二轮摩托车于上海市共康路附近营运载客时搭载了被害人章诚,后当李中海沿上海市江杨南路由北向南骑行至江杨南路桥北堍处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二轮摩托车车头撞击到路边隔离带,导致章诚从摩托车后座甩出后倒地。李中海下车查看后,发现章诚躺在机动车道内因受伤而无法动弹,为逃避自身责任,李中海不顾章诚可能被后续过往车辆碾压身亡的危险,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驾车逃逸。后章诚被一辆途径该处的大货车碾压,当场致死。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交警部门认定李中海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被害人章诚系因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复合伤而死亡”。



法院判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李中海违反交通法规,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仍放任该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虽其有自首情节,但法院综合其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


首先,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有抢救伤员和报告的法定义务,李中海作为驾驶人,本应履行此义务,其有能力救助却未履行,且逃逸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与作为杀人行为具有等价性,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行为特征。其次,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有其他车辆介入碾压这一因素,但综合事故发生时间、路段车辆往来情况等因素判断,李中海逃逸不救助行为导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可能性极高,介入因素异常性小且影响力大,其不作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因果关系不中断。最后,从罪过形式看,李中海明知被害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却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而非轻信过失。这表明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准确判断行为人在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和行为性质至关重要。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同时提醒司法实践中要依据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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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间接故意杀人、法定义务、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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