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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副会长酒后驾车撞死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18 21:58:08 阅读量:28


红十字会副会长酒后驾车撞死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

红十字会副会长酒后驾车撞死人

2012年6月20日晚20时左右,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红十字会原副会长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至仁化县黄屋变电站当他追尾一辆在他前面行驶的自行车时。彭某安受伤,两辆车受损。彭某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4.64mg,100ml。经鉴定,彭某安因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向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有自首、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免除被告人李某刑事处罚。

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同行乘客在现场等候。李某知道有人报警,并没有离开现场。交警到达现场后,他能够配合酒精含量检测。虽然后来又重蹈覆辙,但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讯问笔录中,他承认自己驾驶的是造成事故的车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也应当认定其具有主动、自愿自首的行为,也可以视为自首。本案第一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充分,被法院采纳;辩护人辩称,李某家属积极赔偿死者丧葬费等,属于立功行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李某及其家人主动进行民事赔偿行为,不符合立功条件。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豁免。刑事处罚的论据。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综合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审查,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不属于轻微犯罪,不予处罚。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仁化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李某前期能够积极支付被害人的救助费用和丧葬费,后期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受害人家属支付了很大一部分赔偿金。如果被害人家属理解,也可以部分赔付并从轻处罚。但对于酒后驾车的人,也应酌情从重处罚。

2012年12月4日,仁化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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