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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知识>交通法务案例 > 35、(陈枢律师亲办案件)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35、(陈枢律师亲办案件)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上诉审中经陈枢律师剖析二者之间联系和区别,北京某中级法院完全采纳并断然予以改判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17 11:16:42 阅读量:82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法院对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都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来起诉和判决。北京某基层法院也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白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采取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方法逃逸……"据此,一审法院加重了对白某判处的刑罚。

  陈枢律师认为此认定和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就是"逃离事故现场"或"逃跑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全部外延就是指的现场逃跑或事后逃跑。

  最高法院该解释表述为"(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一规定的前后内容明显是互相照应,彼此关联的,不能割裂的。前面表述的"逃避法律追究"和后面表述的"逃离事故现场的"。前面是目的和企图,而后面是手段和行为。
  一审判决实际上认为,"逃避法律追究"就是一种手段和行为。因此,只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就可以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实际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这个目的,既可以实施逃跑或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可以实施伪证、妨碍作证等行为。因此,没有逃跑或逃离现场的行为,仅凭"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附之以冒名顶替等其它行为,就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由于法律概念上的混乱造成的。是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扩大解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陈枢律师认为:

    (1)、上诉人没有实施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因为逃逸行为的特征是特定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要构成逃逸,必须具备主观上的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才能成立。本案中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及时报警,积极送伤员去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听候处理,而不是逃跑。从始至终都没有实施过逃跑的行为。单凭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没有逃跑行为,就认定逃逸成立,属于主观归罪。

     (2) 、上诉人指使他人冒名顶罪的行为不属于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因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

  上诉人在事发后的确给冯某某打电话希望为其顶罪。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在此动机的激发下其可实施多种行为,比如逃跑或其它如让人顶罪等等。本案中上诉人没有选择逃跑,而是让人顶罪,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判决书中所言"指使冯某某以代其顶罪的方式逃逸"能否成立。本辩护人认为不能成立,理由为:逃跑是指为躲避不利环境或事物而迅速或悄悄离开。类似的词语还有逃闪、逃越等。可见逃跑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具有指使他人顶罪的内涵。二者完全无法等同,即使从扩大解释的角度也无法成立。
"指使冯某某以代其顶罪的方式逃逸",一审法院该认定既无法律条文依据,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任何有效的案例(尤其是最高法院判例)来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将指使他人顶罪等同于逃跑是一种类推适用。
  之所以能将指使他人顶罪涵摄于逃跑,在于办案人员如下的一种推理,即逃逸类型交通肇事案的主观意图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指使他人顶罪类型的交通肇事案的主观意图也是逃避法律追究,因而把主观逃避混同于客观逃跑,因而不自觉地使用了一种类推的思维。但是刑法明确规定不得类推。

    (3)、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管理制度和交通运输安全。而交通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则是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因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诉讼的客观结果,其侵犯的客体就是司法制度,二者侵犯的客体完全不同。

  其实,刑法第133条实际上把交通肇事和逃逸已经规定为两种性质的行为,确实这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本身已经是不适当的。

  因为虽然"肇事后逃逸",是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但实际上"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现在很多法院又把肇事后找人顶罪拉到交通肇事罪里面来,就更没有法条和法理依据了,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

     (4)、另外,交通肇事行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找人顶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却是故意,二者也完全不同,因而不能作为一种性质的行为来看待和处理。

  经陈枢律师认真剖析,北京某中级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个意见,否定了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对白某关于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指控和判决,认为白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此二审法院断然予以改判,白某刑期被减少三分之二,委托人现已出狱。
  陈枢律师通过对法律的精辟分析,帮助司法机关正确的适用了法律。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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