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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遭遇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11 17:38:52 阅读量:121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梁xx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温xx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在资江码头附近撞倒了梁xx,造成了她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损伤。这不仅是一场事故,更是一个关于责任和赔偿的法律较量。梁xx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以及未来的护理费用,这些数字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故事?法院又是如何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定赔偿的?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温xx在新邵县驾驶无牌电动车撞伤行人梁xx,造成其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损伤。新邵县交警认定温xx负全责。梁xx住院10天,温xx支付了住院费用,但后续治疗费和相关损失未赔付。经司法鉴定,梁xx伤后需误工15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梁xx从事批发零售业,其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8009.76元。法院审理认为,温xx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梁xx损失。温xx未出席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附法院判决书

原告:xx,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xx诉被告x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分别于2023年7月10日、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10日庭审中,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9月20日庭审中,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216.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3500元、误工费37500元、鉴定费700元、车旅费200元,以上共计56716.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4日21时25分许,被告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途经新邵县酿溪镇新邵印象前路段时,将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骨折;2.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3.右顶枕部头皮血肿;4.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6.左腓骨头骨折;7.左膝外侧副韧带及膝周筋膜损伤伴股骨外髁局灶骨髓挫伤;8.左膝关节积液、积血;9.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外侧半月板前、后角Ⅱ级变性,共计住院10日,花费医疗费一万多,被告除支付原告一万多的医疗费后,未再支付原告的其他任何费用。原告伤情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均未果,只得诉至法院解决。

被告xx辩称,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发生事故时,被告开车的车速并没有很快,且原告当时是边看手机边过马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7月4日21时25分许,被告xx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途径新邵县酿溪镇资江码头“新邵印象”前路段时,将道路上的行人xx撞倒在地,造成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20220704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认定xx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xx不负本次交通事故责任。xx受伤后当即送至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7月14日,共计住院10天。经该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骨折;2.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3.右顶枕部头皮血肿;4.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6.左腓骨头骨折;7.左膝外侧副韧带及膝周筋膜损伤伴股骨外髁局灶骨髓挫伤;8.左膝关节积液、积血;9.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外侧半月板前、后角Ⅱ级变性。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13220.52元。x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xx已全额赔付。出院后,xx又在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用去门诊1216.76元。2023年2月10日,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作出湘邵白云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xx的伤残程度、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xx此次交通事故伤无定残依据;2.建议被鉴定人xx伤后误工15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用去鉴定费700元。诉讼期间,xx向本院提交了经营者为刘参情的新邵县伟星管业建材店的营业执照、xx与刘xx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

另查明,2022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1200元/年,居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501元/年。

本院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xx不当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导致原告xx受伤,并经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xx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对给xx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xx提交的经营者为刘参情的新邵县伟星管业建材店的营业执照、xx与刘参情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xx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存在误工损失的事实。

关于xx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湖南省统计局统计的数据,并结合xx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医疗费

1216.76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认定);二、误工费21041元(51200元/年÷365天/年×150=21041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鉴定意见,误工为150天,按照2022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1200元/年计算;三、护理费12452(50501元/年÷365天/年×90天=12452元),根据梁三香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结合鉴定意见,本院认定护理天数为90天,按照2022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501元/年标准计算;四、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因原告xx主张以60元/天计算,60元/×10天=6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五、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1800元),依据鉴定意见确定营养天数60天,结合原告伤情认定30元/天计算;六、交通费200元,根据xx住院、门诊等情况,酌情认200元;七、鉴定费700元,已实际发生,依据鉴定费发票确定。以上损失共计38009.76元。

被告xx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三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8009.76元;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18元,由被告xx负担816元,由原告xx负担4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的严肃性,也关系到一个普通市民的权益保护。它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在驾驶非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以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同时,它也展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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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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