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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位追偿如何划分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3 15:59:34 阅读量:934



原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x维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x江,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

被告王彬,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

被告王志、王彬的委托代理人范春花,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有限公司xx支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法定代表人x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昭富,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志、王彬、中国xx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财保x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隆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黄丽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萍、覃和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江及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郑贴侨,被告王志、王彬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春花、被告xx财保x县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昭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诉称,2014年3月20日,CA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被告王彬驾驶的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邵怀大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14]第00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CAxxxx号的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被告王彬负次要责任。被告王志系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并在被告人民财保威县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54人受伤,原告的赔偿金额已达217万余元,被告王志应承担798404.3元,被告王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财保x县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由被告王志赔偿损失798404.3元;2、被告王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xx财保x县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志辩称,1、原告请求王志赔偿798404.3元,没有事实依据,王志为Exxx货车在xx财保x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xx财保x县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内承担应由王志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应由xx财保x县支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2、原告作为一个代位求偿权人,在原一审期间没有提交任何合法有效的已支付赔偿款的依据。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事故受害者均是与xx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的赔偿款也是xx交通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原告没有实际赔偿,没有取得代位求偿权,无权行使追偿权。3、原告提交的9x拖车费发票,这些发票并不是为及时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拖离现场时所产生的费用,应不予认可。车辆修车发票,原告没有提交修车清单相佐证或者提供车辆损失鉴定书,故仅凭修车发票无法证实这些修车费用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4、原告对两名死亡人员的赔偿款和多名受伤人员的赔偿款明显过高。对于多赔偿的数额要求王志承担,显失公平。5、原告提交的赔偿人数54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受伤人员44人明显不符,对于死者杨胜按厦门的赔偿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没有依据。原告要求王志赔偿798404.3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彬辩称,1、原告请求王彬赔偿798404.3元,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2、王彬系王志雇请的司机,王彬具有相应的从事道路运输资格和B2驾驶证,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财保x县支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Exxx货车在xx财保x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xx财保x县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规定,xx财保x县支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次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没有向xx财保x县支公司要求理赔,xx财保x县支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3、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主x的赔偿远远超出了责任限额,xx财保x县支公司的赔偿限额是62万元,xx财保x县支公司只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23时20分许,xx驾驶的CA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沪昆高速1339km+443m处,因夜间遇雨天路面湿滑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前方低速行驶的由被告王彬驾驶的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后两车分别碰撞道路右侧护栏并冲出高速公路侧翻在护坡下,造成CA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杨胜当场死亡、甘国等人受伤和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装载货物、两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高公交认字[2014]第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xx驾驶机动车夜间遇雨天路面湿滑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彬驾驶车辆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且反光标识破损残缺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CA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杨胜、甘国等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均无过错,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CA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遵义市大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xx系该公司司机。xx持有准驾车型A1A2的驾驶证。该车在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9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8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25日零时起至2014年824日二十四时止。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41020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累计责任限额为26500000元,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辆所有人是被告王志,被告王彬系被告王志雇请的司机,持有准驾车型B2的驾驶证。被告王志为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xx财保x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7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6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5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14日二十四时止。

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人身损失:一、死者xx系城镇户口,xx系司机。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如下损失:1、xx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为426380元(21319元×20)。2、丧葬费20014元。3、xx有被扶养人x海x2000年6月9日出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36522.5元(5×14609÷2)4、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1000元。5、误工费900元。6、生活费49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515306.5元。二、杨胜系农村户口,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如下损失:1、死亡赔偿金426380元(21319元×20年)。2、丧葬20014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杨胜有其父亲x军需扶养,x军1941年8月24日出生。杨胜有妹妹x莲。杨胜玉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3480元(5870元×8年÷2)。4、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1000元。5、误工费900元。6、生活49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502264元。三、x碧的户口性质系农业户口,x碧的实际损失:1、医疗费43335.2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共计53335.2元,其中医保自负8219.92元。2、x碧构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44640元(7440元×20年×0.3)。3、营养费7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30元×41天)。5、护理费2452.81元(21836÷365天×41天)。6、误工费2452.81元(21836元÷365×41天)x碧的损失共计104810.82元。扣除医保自负8219.92元后损失96590.9元。四、袁万1、医疗费25630.66(5855.8元+19774.86元),其中医保自负9827.52元。2、袁万住院133天,护理费计算为7956.67元(21836元÷365×133天)3、误工费计算为7956.67元(21836元÷365天×133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990元(30×133天)。5、营养费700元。袁万损失共计46234元,剔除医保自负9827.52元后损失共36406.48元。五、美丽损失,美丽住25天1、医疗费13892.9元,其中医保自2930.73元。2、护理费1495.61(21836元÷365天×25天)。3、误工费1495.61(21836元÷365天×25天)。4、住院伙食补助750元(30×25天)。5、营养费400元。美丽损失共18034.12元。剔除了医保自负2930.73元后损失15103.39元。六、x莲构成十级伤残,1、x莲医疗费70545.57元(6622.77元+63922.8元)。其中医保自负17110.63元,x莲2014年向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2303号民事调解书,由遵义市大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x莲除医疗费外的各项损失75000元。x莲损失共计145545.57元。x莲除医保自负17110.63元后损失共128434.94元(70545.57元+75000元-17110.63元)。七、x学损失1、医疗费30870.4(5746元+25124.4元)。其中医保自负12807.74元。2、x学住院134天,护理费计算为8016.5元(21836元÷365天×134天)。3、误工费计算为8016.5元(21836元÷365天×13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020元(30元×134天)。5、营养费800元。损失共计51723.4元,x学剔除医保自12807.74元后损失38915.66元。八、x、毛某损失。1、x住院26天,用去医疗费9000.56元(3160.36元+5840.2),其中医保自负1699.49元。毛某住院26天,共用去医疗11718.59元。(5799.8元+5918.79元)。其中医保自负2034.93元。x、毛某医疗费共计20719.15元。2、x、毛某误工费3110.88元(21836÷365天×52天)3、x、毛某护理费3110.88元(21836元÷365天×52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30元×52天)。x、毛某损失共28500.91元,剔除医保自负3734.42元后x、毛某损失为24766.49元。九、x昌堂损失:1、医疗费1070.5元。2、误工费358.94(21836元÷365天×6天)。3、护理费358.94元(21836÷365天×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6天)。x昌堂损失共1968.38元。剔除医保自负290.34元后x昌堂损失1678.04元。十、x健损失:1、医疗费3728.4元2、误工费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3、护理费418.77元(21836÷365天×7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7天)。原告没有提供x健后续医疗费的依据,对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的请求不予采纳。x健损失共4775.94元。剔除医保自负668.62元后x健损失4107.32元。十一、金正秀损失1、医疗费2416.7元。2、护理费239.29元(21836元÷365天×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元×4天)。金正秀损失共2775.99元。金正秀剔除医保自负261.55元后损失为2514.44元。十二、x住院5天,x损失:1、医疗费1644.8元,其中医保自负162.01元。2、护理费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损失共2093.92元。x剔除医保自负162.01元后损失为1931.91元。十三、何天权住院6天,何天权损失:1、医疗费2934.3元。2、误工费358.94(21836元÷365天×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6天),损失共3473.24元。何天权剔除医保自负933.36元后损失为2539.88元。十四、闵国武住院6天,闵国武损失:1、医疗费2936.1元。2、误工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6天)。损失共3475.04元。闵国武剔除医保自负854.82元后损失为2620.22元。十五、熊正国住院7天,熊正国损失:1、医疗费2837.5元。2、误工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原告只要求赔偿误工290元,误工费损失认定为29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30×7天)。损失共计3337.5元,熊正国剔除医保自负519.94元后损失为2817.56元。十六、代飞住院6天,代飞损失:1、医疗费3474.5元。2、误工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6天)。损失共4013.44元。代飞剔除医保自负776.98元后损失为3236.46元。十七、甘国损失:甘国系遵义市大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甘国共住院257天。1、医疗86150.32元(48387.8+30262.52元+后续医疗费7500元)其中医保自负11523.19元。2、鉴定费1200元。3、甘国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为42638元(21319元×20年×0.1)。原告只要求赔偿41334元。甘国的残疾赔偿金损失本院认定为41334元。4、误工费27481.43元(36212元÷365天×277天)。5、护理费15374.93元(21836元÷365天×257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7710元(30×257天),原告只要求赔偿7650元,甘国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7650元。7、营养费1200元,损失共计180390.68元。剔除医保自负11523.19元后损失为168867.49元。十八、饶和碧损失。1、医疗费26469.64(4641.4元+21828.24元),其中医保自负5969.29元。2、饶和碧住院134天,误工费8016.5元(21836元÷365天×134)。3、护理费8016.5元(21836元÷365天×13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020元(30元×134天)。5、营养费500元。损失共计47022.64元。剔除医保自负5969.29元后损失为41053.35元。十九、邵兴林、杨正惠损失,邵兴林、杨正惠系夫妻关系,邵兴林、杨正惠损失1、邵兴林医疗33541.25(6198.6+27342.65元)。杨正惠医疗费25992.65元。其中两人非医保用药9968.87元。2、邵兴林共住院134天,杨正惠住院134天,两人误工费计算为16033元[(21836元÷365×134天)]×2。3、邵兴林、杨正惠护理费计算为16033元[(21836元÷365天×134天)]×2。4、住院伙食补助费8040[(30元×134天)]×2。5、邵兴林营养费600元,杨正惠营养费500元。两人损失共计100739.9元。剔除医保自负9968.87元后损失为90771.03元。二十、李正伦伤情右侧肋骨骨折,其损失1、医疗费5057元。其中医保自负1314.03元。2、李正伦误工费3589.47元(21836元÷365天×60天)。3、护理费1794.73元(21836元÷365天×3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5、营养费200元。损失共计10791.2元。剔除医保自负1314.03元后损失为9477.17元。二十一、万忠祥损失:1、医疗费4879.32元。其中医保自负360.73元。

2、万忠祥误工费1794.73元(21836元÷365天×30天)。3、护理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5、营养费200元。万忠祥损失共7413元。剔除医保自负360.73元后损失为7052.27元。二十二、潘家华损失,1、医疗费2596.9元。其中医保自负228.85元。2、潘家华住院5天,误工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护理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潘家华损失共计3345.14元。剔除医保自负228.85元后损失为3116.29元。二十三、x华芳损失:1、医疗费3715.2元。其中医保自900.59元。2、x华芳住院7天,误工费计算为418.77(21836元÷365天×7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7天)。x华芳损失共计4343.97元。剔除医保自负900.59元后损失为3443.38元。二十四、x天云损失:1、医疗费4896.1元。其中医保自负1024.89元。2、x天云住院6天,误工费计算为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4、营养费180元。x天云损失共计5615.04元。剔除医保自负1024.89元后损失为4590.15元。二十五、杨秀菊损失:1、医疗费3893.32元。其中医保自357.91元。2、住院5天,误工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365天×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杨秀菊损失共计4342.44元。剔除医保自负357.91元后损失为3984.53元。二十六、万忠国损失,1、医疗费4110.18元。其中医保自负349.08元。2、万忠国住院6天,误工358.94元

(21836元÷365天×6天)。3、护理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5、营养费200元。万忠国损失共计5208.06元。剔除医保自负349.08元后损失为4858.98元。二十七、陈守梅损失:1、医疗2987.7元。其中医保自负380.02元。2、陈守梅住院6天,其伤情L1压缩性骨折,误工费计算为2692.1元(21836元÷365×45天)。3、护理费计算为2692.1元(21836元÷365天×4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5、营养费200元。损失共计8751.9元。剔除医保自负380.02元后损失为8371.88元。二十八、吴国平损失:1、医疗费5108.4元。其中医保自负908.41元。2、吴国平住院6天,其伤情左尺骨下端骨折,误工费计算为3589元(21836元÷365天×60天)。3、护理费计算为1794.73元(21836元÷365天×3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损失共计10672.13元。剔除医保自负908.41元后损失为9763.72元。二十九、王国整损失1、医疗费2101.4元,其中医保自负381.74元。2、王国整住院6天,护理费计算为358.94元(21836元÷365天×6)。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损失共计2640.34元。剔除医保自负381.74元后损失为2258.6元。三十、潘兴宇损失:1、医疗费9750.95元(5763.7元+3987.25元)。其中医保自负1541.91元。2、潘兴宇住院26天,误工费计算为1555.44元(21836元÷365天×26天)。3、护理费计算为1555.44(21836元÷365天×26天)。原告只要求赔偿护理费691.67元。潘兴宇的护理费认定为691.6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780(30元×26天)。5、营养费300元。损失共计13078.06元。剔除医保自负1541.91元后损失为11536.15元。三十一、周应琼损失:1、周应琼医疗费7342.34元(6033.4元+1308.94)。其中医保自负1723.89元。2、周应琼住院26天,误工费计算为1555.44元(21836元÷365天×26天)。3、护理费计算为1555.44元(21836元÷365天×26天)。原告只要求赔偿护理费691.67元。周应琼的护理费认定为691.6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30元×26天)。损失共计10369.45元。剔除医保自负1723.89元后损失为8645.56元。三十二、吴连新损失:1、吴连新医疗费2874.4元。其中医保自负466.22元。2、吴连新住院5天,误工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护理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损失共计3622.64元。剔除医保自负466.22元后损失为3156.42元。三十三、黄飞损失:1、黄飞医疗费4807.6元。其中医保自负789.72元。2、黄飞住院11天,误工费计算为658.07元(21836元÷365×11天)。3、护理费计算为658.07元(21836元÷365天×11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11天)。损失共计6453.74元。剔除医保自负789.72元后损失为5664.02元。三十四、x进凤损失:1、x进凤医疗费4552.4元。其中医保自1129.19元。2、x进凤住院7天,误工费计算为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3、护理费计算为418.77元(21836÷365天×7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7天)。5、营养费200元,损失共计5799.94元。剔除医保自负1129.19元后损失为4670.75元。三十五、代登龙损失:1、代登龙医疗3729.7元。其中医保自负1152.38元。2、代登龙住院7天,误工费计算为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3、护理费计算为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7天)。损失共计4777.24元。剔除医保自负1152.38元后损失为3624.86元。三十六、杨小燕损失:1、杨小燕医疗费798.8元。其中医保自负120.21元。2、杨小燕系孕妇,杨小燕住院5天,误工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护理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5、营养200元。损失共计1747.04元。剔除医保自负120.21元后损失为1626.83元。三十七、杨胜美损失:1、杨胜美医疗费4445.1元。其中医保自负516.37元。2、护理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365天×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损失共计4894.22元。剔除医保自负516.37元后损失为4377.85元。三十八、金伟损失:1、金伟医疗费1255元。其中医保自162.24元。2、金伟住院4天,误工费计算为239.29(21836元÷365天×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4天)。损失共计1614.29元。剔除医保自负162.24元后损失为1452.05元。三十九、田光福损失:1、田光福医疗费1839.4元。其中医保自负310.66元。2、田光福住院4天,误工费计算为239.29元(21836元÷365天×4天)。3、住院伙食补助120元(30元×4天)。损失共计2198.69元。剔除医保自负310.66元后损失为1888.03元。四十、雷红未住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52元。四十一、吴启才损失:1、吴启才医疗费1991.8元。其中医保自负413.86元。2、吴启才住院5天,误工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护理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30元×5天)。损失共计2740.04元。剔除医保自负413.86元后损失为2326.18元。四十二、王朝忠损失:1、王朝忠医疗3806.6元。其中医保自负666.48元。2、王朝忠住院8天,误工费计算为478.59元(21836元÷365天×8天)。3、护理费计算为478.59元(21836元÷365天×8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8天),损失共计5003.78元。剔除医保自负666.48元后损失为4337.3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共计1892060.34元。原告赔偿损失时均扣除了伤者的医保自负部分。综上剔除医保自负后人身损失共计1790301.03元。

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财产损失:1、CA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共235000元。2、拖车费8991元。3、现场施救费13600元。4、赔偿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邵阳管理处护栏等损失17620元。财产损失共计275211元。原告实际赔偿269611元,财产损失认定为269611。

事故发生后,遵义市大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车辆上的乘客及时进行了赔偿,与两名死者的亲属及其他伤者均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共支付遵义市大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理赔款2376681.02元。遵义市大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该案的相关权益转让给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权益转让书的主要内容为“案发至今我司已获得贵公司赔款合计:2376681.02元,现将该案相关权益转让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上述事实,有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高公交认字[2014]第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领款依据,保险单、权益转让书、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CAxxxx号车在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原告都邦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遵义市大刚交通运输

(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理赔款2376681.02元,遵义市大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该案的相关权益转让给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遵义市大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原告要求对死者杨胜按厦门的赔偿标准计算相关损失,但原告没有提供杨胜在厦门居住及工作的相关有效证据。只能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相关损失。原告要求赔偿韦国清800元、陈亮800元、x800元、杨秀贵800元、杨胜堂800元、杨红惠800元、王礼明1200元、文兴令800元、文丽萍800元,李安菊800元、x绪莲5149.79元,但原告没有提供韦国清、陈亮、x远、杨秀贵、杨胜堂、杨红惠、王礼明、文兴令、文丽萍、李安菊、x绪莲损失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赔偿x绪莲等人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预计邵兴林构十级伤残,原告没有提供邵兴林的伤残鉴定依据。对原告要求赔偿邵兴林残疾赔偿金108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共计1892060.34元。因原告向遵义市大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理赔时扣除了医保自负部分,扣除医保自负后人身损失共计1790301.03元、财产损失269611元。损失共计2059912.03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彬系被告王志雇请的司机,王彬作为雇员受雇于王志,王志系雇主,又系E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王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作为雇员的王彬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志作为雇主对该案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王志给E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在xx财保x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应由被告xx财保x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志承担赔偿责任。

xx财保x县支公司理应在E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xx财保xx中心支公司12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1937912.03元(2059912.03元-122000)。因王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志作为雇主应赔581373.6元(1937912.03元×30%)。因被告王志给E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在xx财保x县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xx财保x县支公司应在E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0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志赔偿81373.6元。被告xx财保x县支公司共应赔偿原告62200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部分支持,部分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xx有限公司xx支公司Exxx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622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王志赔偿原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81373.6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22元,由原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承担5222元,被告王志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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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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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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