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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获赔154399元:法院如何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6/30 10:56:53 阅读量:710



原告: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男,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李花侄儿。

被告:xx,男。

被告:刘大,男,系xx之子。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

负责人:x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xx、刘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8284.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8日8时10分许,被告xx驾驶车牌号为湘E169UK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刘大)在邵东市天骄豪庭小区1栋路段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负事故全部责任,xx不负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湘E169UK小型轿车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

责任保险。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xx因遭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30112元(含被告方垫付的医疗费在内),抵扣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垫付的53000元、被告xx垫付的25000元后,余款152112元,其中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签收后15日内赔付原告xx损失137058元,被告xx赔付15054元(其中鉴定费2325元、非医保用药12729元),受理费2287(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x承担。因被告xx垫付了25000元,折抵后,最终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签收后15日内赔付原告xx损失154399(款付至户名:xx,账号:6230901060016167851,开户行: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向被告xx支付7659元(已扣减受理费2287元,款付至户名:xx,账号:6217995550030787274,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邵

东支行);

二、原告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全部结清,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文出现的名字属于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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