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男,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李花侄儿。
被告:刘xx,男。
被告:刘大,男,系刘xx之子。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
负责人:姚x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刘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8284.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8日8时10分许,被告刘xx驾驶车牌号为湘E169UK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刘大)在邵东市天骄豪庭小区1栋路段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x不负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湘E169UK小型轿车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
责任保险。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李xx因遭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30112元(含被告方垫付的医疗费在内),抵扣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垫付的53000元、被告刘xx垫付的25000元后,余款152112元,其中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签收后15日内赔付原告李xx损失137058元,被告刘xx赔付15054元(其中鉴定费2325元、非医保用药12729元),受理费22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xx承担。因被告刘xx垫付了25000元,折抵后,最终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签收后15日内赔付原告李xx损失154399元(款付至户名:李xx,账号:6230901060016167851,开户行: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向被告刘xx支付7659元(已扣减受理费2287元,款付至户名:刘xx,账号:6217995550030787274,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邵
东支行);
二、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全部结清,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文出现的名字属于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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