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质量不达标致损失:违约赔偿与连带责任如何判定?
原告: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
被告:刘xx,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x公司)诉被告x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x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黄xx,被告鑫x公司、刘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500万元;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承建邵xx市塘碧x园项目一期一标桩基与基础工程,于2022年5月18日与被告一签订《邵xx市塘碧x园项目一期一标桩基与基础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采购混凝土用于本项目3#栋桩基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一采购了强度为C35的混凝土并向被告一支付了货款,但被告一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向原告供应未达到约定强度标准的混凝土,导致原告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据合同约定,被告一应承担因此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一是被告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鑫x公司、刘xx辩称:检测报告的咨询报告都是原告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检测报告中有些没有盖章,没有看到原告送货时的检测报告,出了质量纠纷应该以送货时的检测为依据,原告实际造成的损失费用无法确认,第二被告和被告一都是独立主体,没有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2年5月18日,宏x公司(甲方)与鑫x公司(乙方)签订《邵xx市塘碧x园项目一期一标桩基与基础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宏x公司采购鑫x公司生产强度等级为C35的混凝土并附有不同标号混凝土的价格,水泥、砂、石子、外加剂等原材料检测及各项指标都必须符合配比及GB/T50476-2008《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要求,混凝土由鑫x公司生产后运到工程地点邵xx市塘绿汀大道与百富路交汇处,用于碧x园星钻项目桩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建设,合同供应总量10000立方米,暂定总价为3200000元;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判定,按国家标准GB/T50476-2019《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验收;商品混凝土强度评定,按《预拌混凝土》(GB14902-2012)、工程所在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交货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天,其抗压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1007-2010)进行评定,作为交货检验的依据,C35标号混凝土参考容重为2350kg/m3;7.3.如在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中,如因鑫x公司原因导致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砼标号,鑫x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加大检测评率检测费、抽芯检测费及变更处理费用;鑫x公司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并将试块检验的出场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砼龄期时间及时提供给宏x公司。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1月14日,鑫x公司向碧x园星钻项目3#栋工地供应混凝土4590.5m3。宏x公司将上述混凝土全部用于碧x园星钻项目3#栋桩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合计施工123根桩基,具体桩基标号为: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5、76、77、78、79、80、81、82、83、84、87、88、89、90、91、93、94、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4。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1月6日,宏x公司向鑫x公司支付了混凝土价款合计1035760元。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第三方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建设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案涉项目部分桩基工程抗压强度进行鉴定,经其鉴定,有16、17号等合计34根桩基抗压强度未达到C35混凝土设计强度。2023年3月4日,监理机构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宏x公司发送《监理工作联系单》,认为碧x园星钻项目3#栋桩基工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不足,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根据邵东市质量监督站的指示将11根桩必须抽芯取样送往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5月20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宏x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邵东碧x园星钻项目3#栋桩基混凝土实体芯样检测已完成试压53根,只有8根桩达到设计要求。现要求对3#栋桩基实体芯样扩大检测。另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其他桩基工程抗压强度进行鉴定,经其鉴定,有2、3号等合计68根桩基抗压强度未达到C35混凝土设计强度。邵阳市祥东劳务有限公司为上述鉴定提供劳务抽芯取样服务,并产生服务费用563614.5元;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产生鉴定费61200元;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产生鉴定费63360元。2023年5月25日,《邵东碧x园星钻项目桩基协调会议纪要》,显示基于检测结果,项目决定扩大检测。会议确定全部桩基均需按规范抽芯检测,由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待所有检测数据报告出来之后,由设计院出具加固方案,加固方案出具之后再作会议讨论。宏x公司向鑫x公司发送了关于部分混凝土试块强度未达标等相关事宜的《工程联系单》。
2023年11月22日,湖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邵东碧x园星钻项目3#栋变更修复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报告记载:“七、工程概况:本工程为邵东碧x园星钻项目3#栋变更修复工程,位于邵东市,高层建筑,建筑高度:96.34m,地下1层,地上33层。本工程变更后的桩基采用冲孔灌注桩,桩长约23-34.5米,原位冲孔补桩及新增桩当以中风化灰岩⑤持力层时原位补及新增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小于1米。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成孔、清孔、钢筋笼制作及安装、水下混凝土的浇筑等工程内容......十三、编制结论:邵东碧x园星钻项目3#栋变更修复工程造价咨询总额为4248797.46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鑫x公司释明,如需对案涉施工的桩基质量问题与鑫x公司所提供的混凝土之间是否存在成因的因果关系进行进一步鉴定,应在庭审后七日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后鑫x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
另查明,鑫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为刘xx,即公司法定
代表人。
本院认为:一、宏x公司、鑫x公司签订的《邵xx市塘碧x园项目一期一标桩基与基础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宏x公司对鑫x公司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是否有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并要求鑫x公司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系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引起,可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经查明,涉案结构混凝土经多份检测报告检测,委托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以上检测报告均认为大部分被检部位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未达到设计要求。国家对混凝土只有国标规定,国家标准规定GB/T14902明确规定检验要求和检验评定,按照买方要求进行设计、搅拌、运输到施工现场,到现场后由施工企业进行运输、浇筑和养护。混凝土主要强度取决于混凝土配合比例设计,所用的砂石料、水泥、胶凝物质和水的比例决定混凝土强度,运输过程中最重要是为了防止其凝结,其流动性能也是很关键。宏x公司方作为施工方,泵送、振捣和养护与混凝土强度有关系,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泵送是物理性过程,是通过泵将泵车材料运输到模板,按照施工验收规范,施工过程、振捣过程也是物理过程,是可通过取样验收。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需要加盖CMA章,如未加盖CMA章的是咨询报告。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虽未加盖公章但有CMA章及二维码,故对该公司的检测报告本院予以认定。
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依据问题。鑫x公司认为其交付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合格,结构混凝土检测不合格系因宏x公司施工原因导致。但涉案结构混凝土经多份检测报告检测,以上检测报告均认为大部分被检部位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未达到设计要求,宏x公司已完成了基本举证义务。本案中,鑫x公司交付的混凝土供货到施工现场时,宏x公司未提供相应部位混凝土浇筑和养护记录,因此,不能排除施工中浇筑和养护问题对质量造成的影响。施工方的泵送、振捣和养护工作与混凝土强度均有关系,即不能完全排除施工不当原因。鑫x公司对案涉施工的桩基质量问题与鑫x公司所提供的混凝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异议,本院释明可对此进行成因鉴定,但因其未在期限内申请而未果。故造成案涉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影响混凝土强度最主要因素是配合比,运输时间会影响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故依照优势证据原则,案涉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主因是鑫x公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所致,施工不当等其他因素是次因。综上,鑫x公司应承担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损失的80%,宏x公司自负20%的损失。
宏x公司系涉案桩基工程施工方,混凝土质量纠纷产生后,为确定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而支付检测费用、确定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后支付变更修复费用等均系其应履行的义务,系降低损失、明确责任的必要支出。宏x公司支付的检测费用、变更修复费用均系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产生的直接损失。鑫x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宏x公司的损失为:一、检测、鉴定费用124560元;二、变更修复工程造价咨询总额为4248797.46元;三、为上述鉴定提供劳务抽芯取样服务,并产生服务费用563614.5元。共计4936971.96元。即鑫x公司应赔偿宏x公司因混凝土强度不合格造成的损失3949577.6元(4936971.96元*80%)。
三、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股东应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相独立。鑫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为刘xx,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鑫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xx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949577.6元;
二、刘x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xx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由xx混凝土有限公司、刘
玉华负担3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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