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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损车辆交强险:事故损失认定争议,孟某然诉保险公司案深度解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6 10:22:18 阅读量:509


全损车辆交强险事故损失认定——孟某然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16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孟某然被告(上诉人):贾某智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廊坊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公司)

【基本案情】

孟某然于2017年11月14日购买了号牌为京Q73×××的小货车,购买金额为67800元,该车辆为新车,孟某然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为5794.87元,交强险保费为1200元。2017年12月9日1时1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南辅线海关大楼路口,孟某然驾驶该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杨某太受雇于贾某智驾驶冀HD2×××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右侧与小货车前部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孟某然受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杨某太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孟某然无责任。孟某然伤后先后到顺义区医院、北京博爱医院进行救治,产生医疗费1332.43元。冀HD2×××大货车在廊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北京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第三者保险。事故发生后经孟某然认可,贾某智将孟某然受损车辆拖至车辆原销售单位,北京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认定为全损车辆,并建议对车辆进行拍卖。孟某然认可该定损结果,并同意拍卖。孟某然与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其中第十二条约定,鉴于标的车辆为保险全损车辆,须车辆修复后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时间最少自成交之日起60天以上完成过户。之后,车辆进行了拍卖,根据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显示,案外人陈某城以购买的方式取得该机动车,转移登记日期为2018年6月4日。北京公司提供了车辆定损单,显示车辆定损金额为64900元,残值作价4500元。现孟某然要求贾某智、廊坊公司、北京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72400元,购置税5794.87元,车辆保险损失1220.62元,拖车费635元,车辆拆解费3000元,车辆装饰费3580元,手机损失费2299元,医药费1332.43元,交通费2614.72元,误工费3500元。

【案件焦点】

涉案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保费是否可认定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予以确认。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拖车费属孟某然合理损失的范围。对于孟某然上述各项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事实、孟某然提交的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孟某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支持自己手机损失、车辆装饰损失、车辆拆解费损失。对此,不予支持。车辆购置税、交强险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法院根据孟某然车辆购买时间等因素,酌定车辆购置税损失5000元、交强险损失1000元。经审核确认孟某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医疗费1332.43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 3500元,车辆损失费64900元(含孟某然已取得拍卖款4500元),拖车费635元,购置税5000元,交强险损失1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 77167.43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廊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孟某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32.43元;

二、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孟某然车辆损失费、拖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59035元;

三、贾某智赔偿孟某然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保费损失共计6000元,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

四、驳回孟某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贾某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然的车辆虽被认定为全损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在修复后经过拍卖由案外人陈某城所购买,并办理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在保险合同标的物车辆本身仍然存在,仅是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虽未进行变更,但仍合法有效,权利人仍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在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时,是否实际变更交强险合同以及交强险保险费如何负担,属于车辆买卖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意思自治事项。孟某然为涉案车辆所缴纳的保险费并非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故无权向侵权人主张。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车辆购置税作为车主直接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并不因缴纳内化为车辆价值的组成部分,因此车辆购置税不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涉案车辆购买不足一月即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全损车,一审法院认定孟某然支付的车辆购置税为间接损失并无不当。该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就北京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北京公司提交了有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及保险条 款,可以证明北京公司对间接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46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46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贾某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孟某然车辆购置税5000元;

四、驳回孟某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为涉案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保险费是否也可认定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车辆被认定为全损的情况下,即本案所涉情形,保险费损失不能一概视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车辆全损仅是一个车辆价值角度的概念,是保险公司经过对车辆修理费等与受损前车辆实际价值的简单比较,得出的车辆损失情况的结论。全损车辆,只不过维修费用高于或大致相当于车辆实际价值,如经过维修符合上路标准的,可以继续上路行驶,被侵权人就车辆享有的保险合同请求权也依然存在,故在涉及全损车辆的案件中,不能一概认定车辆剩余期间的保险费为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我们认为,应区分以下情形:

第一,保险合同应予解除的。交强险是以机动车为保险标的的合 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办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但机动车如已经办理报废手 续,当然无须投保交强险。除注销外,如机动车办理了停驶手续的,投保人亦可因车辆不再上路行驶,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退还剩余期间的保险费。因此,在涉及全损车辆的案件 中,如该全损车辆已经达到了报废条件,认定思路应同前文。如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被侵权人基于安全或其他考虑办理了停驶手续的,此情形亦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应保险费,故被侵权人亦不能作为损失向侵权人主张。由此可见,在保险合同存在可解除情形的案件中,保险费均不能作为损失向侵权人主张。

第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由于我国实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除车辆办理了注销、停驶手续或已经证实丢失外,均不得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故即使车辆因侵权行为而被认定为全损,亦可能不符合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条件。此时,如被侵权人因车辆修复费用过高而未选择修复后上路行驶的,交强险保险费是否应认定为其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此类案件中,车辆作为交强险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并未灭失,保险合同亦不存在其他应当予以解除、终止的情形,应继续有效。全损车辆经修复可继续上路行驶,行驶中如出现保险事故,被侵权人仍可基于保险合同享有各种请求权,被侵权人为此车辆支付的保险费是其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对价,故在此类型案件中,保险费不能认定为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在车辆受到侵害后发生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车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应如何处理。在所有权变更后,转让人即被侵权人就其为车辆交纳的保险费是否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我们持否定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所有权变更后,未办理注销、停驶手续的,车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车辆交强险期限未届满,案外人受让该机动车并办理了变更手续,故其可依据原合同享受权利。

第二,保险费的负担应属车辆买卖双方的自治范畴,不能向侵权人主张。既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得以继受原保险合同的权利,故交强险费用该如何负担的问题应属于买卖双方就车辆交易进行意思自治的事项,即使该车辆系因被认定为全损车辆而进行的转让,转让人因此未向受让人主张该笔保险费,亦不能认定为其因侵权行为遭受了保险费损失。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杜丽霞 唐大利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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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全损车辆交强险事故损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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