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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人,用人单位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6/5 15:30:45 阅读量:1419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外卖配送、快递、网约车驾驶等新业态用工模式已成为推动城市生活便利化的重要力量。然而,这些新业态在提供大量灵活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因其追求速度与效益的特性,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近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外卖骑手所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胡某损失共计18.68万元。此案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也对外卖行业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认定提出了警示。

一、案件概述:外卖骑手撞人,责任归属引争议

莫某是一名在知名外卖平台注册的外卖骑手,与某科技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某日中午,莫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广州市黄埔区某路段行驶时,与同样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其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随后,胡某将莫某及其所属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在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莫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处于工作状态,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而莫某则坚称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在送餐途中,属于职务行为。双方就责任归属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二、法院审理:认定骑手送餐途中,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法院注意到,虽然科技公司在庭审中声称莫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处于工作状态,但莫某提供的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截图显示其报警时间距离最后一单送达时间仅有几分钟之差。此外,莫某还提交了当天的订单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时正处于送餐途中。

法院认为,莫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且双方对于配送订单量及服务时间并无明确约定。在事故发生时,莫某虽已完成当天最后一单配送任务,但考虑到外卖送餐工作的灵活性和特殊性,以及骑手在送餐后需要返回交通工具处并等待新订单的时间,法院认定莫某在事故发生时仍处于送餐状态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莫某在配送完成后至接单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视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承担胡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8.68万元。

三、案件启示:加强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归属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也对外卖行业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认定提出了警示。首先,外卖平台及所属公司应加强对骑手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骑手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其次,公司应明确骑手的工作时间和任务范围,避免在骑手非工作时间或任务范围外发生交通事故时产生责任纠纷。最后,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对于类似纠纷的处理,法院在认定责任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事实依据。在本案中,法院通过仔细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情况,认定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从而判决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值得类似案件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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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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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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