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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违章也要讲究程序正义

发布时间:2023/3/20 阅读量:234


       小型机动车“豫J11**7”于2020年11月20日11点25分,在G0422武深高速公路599公里450米北往南方向,被郴州高警支队桂东大队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违章,违法行为:超速,处罚标准: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当事人不服,委托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代理相关法律事务,我所委派专职律师于2023年3月6日向湖南省高警局提交书面申诉函件,请求上级机关复核并敦促办案单位予以消除该违法记录,理由是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和备案信息不符这两点。省高警局相关部门收到申诉函件之后,非常重视,热情接待积极沟通,并及时将申诉函件转交郴州高警支队。

       3月15日下午,郴州高警支队电话号码为18****6316的民警致电我所律师,表示不接受我们的请求事项,理由是我们依据的标准是过时的标准,他们依据的是2020年版的新标准,听到对方这样说,我所律师惶恐不安,以为自己真的弄错了,请对方提供新版标准的代码和全称,对方说你自己去网上面查,并表示这些标准本来就是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本次通话过程我所律师做了全程电话录音,在此承诺愿意为本言论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一,经我们认真核实,我方在申诉函件中引用的标准,为公安部发布的现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至发稿时止该标准并未被更新替代。

       第二,关于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问题,请郴州高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了节省篇幅,在此不着赘述。

       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推荐性标准的适用问题,在此发表个人观点,国家强制性标准是相关行业必须执行的标准,不执行就违法。国家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和提倡相关行业遵循的标准。如果行业有自己更好的方法,可以不接受推荐,不接受确实不违法,但前提你这样做,是否论证其结果会不会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会不会带来社会负面效应?是节约了公共资源还是耗费了更多公共资源?如果是为了图方便,愁麻烦,不想受约束,那就不应该了;或者是事后以推荐性标准不具强制性为托词,为自己的行为做开脱,那就更不应该了。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直接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土安全息息相关的行业,比如,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建筑桥梁、交通出行、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江河湖泊、地质矿藏等等,其他均适用推荐性标准。

       就道路交通管理领域而言《道交法》为高上位法,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如果光凭一部《道交法》来管理道路交通,其操作性会受到很大局限。所以,为了适应新环境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依附并服务于《道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部委文件、条例通知、指导意见等等,纷纷出台。其中就包括我们要求郴州高警支队遵循的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该标准由公安部发布并实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文件和通知的形式,多次明文指出、明确要求基层交管部门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时,要遵照该规范执行,怎么到了郴州高警支队这里就歇菜了呢?而且还歇得那么理直气壮。

       假如真的有人借助程序正义逃脱了惩罚,我们也不必过度惊慌,因为从另一个角度我们见证了程序正义的胜利,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而这个跑掉的单,应该由权力机关自己来买,如果为了怕买单,而犹抱琵琶半遮面,那不是我党的一贯风格。工作中的失误本身就是难以避免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再发生,这不是很好吗?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尤其是公权机关要带好这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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