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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开车上高速?男子被处拘役!

发布时间:2024/1/25 阅读量:166


【案件回放】


2021年8月9日,杨某在某饭店用餐并在用餐过程中喝了白酒。其后,杨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于是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计划前往甲地。后杨某驾驶该车至某高速路口的收费站时,被交警发现其身上有酒气,于是杨某在接受吹气检测后被带至医院进行酒精测试。经鉴定,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杨某在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前往甲地,后在行驶至高速路口收费站时被当地的交警发现有酒驾嫌疑。经检验,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故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杨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结合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心存侥幸,否则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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