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23年交通事故具体标准国家今年还没有发布,暂时还是使用去年的老标准(2022年标准附在该文章下面),新标准我们用星号替换了部分数字,防止大家搞混。在新标准没有出台之前还是使用2022年的标准,一旦新的统计标准出来,我们马上更新,文章的编辑导致的这个标题,怕引发误解,特做这个说明。
2023年1月19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联合召开“2022年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公布 2022年度江西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9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等的规定,即日起,江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697元/年进行计算。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41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9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36元。
江西地区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江西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97元/年;
2、2022年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25976元/年;
3、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36元/年;
4、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6984元/年;
5、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725元/年。
江西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84元/年;
2、2021年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24587元/年;
3、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84元/年;
4、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5663元/年;
5、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3766元/年。
4、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下:
总 计
83766
农、林、牧、渔业
54194
采矿业
73052
制造业
7171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5553
建筑业
65957
批发和零售业
6961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5206
住宿和餐饮业
4396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4940
金融业
106042
房地产业
7598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303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901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325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1236
教育
92233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397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538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2643
7、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667元/年。
8、2021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下:
总 计
52667
农、林、牧、渔业
39839
采矿业
54728
制造业
5490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9311
建筑业
53360
批发和零售业
4920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893
住宿和餐饮业
4247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7568
金融业
49172
房地产业
5772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73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442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70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3745
教育
47176
卫生和社会工作
6231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092
说明:
1、目前,江西省统计局仅发布2022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等的规定,即日起,江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697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24587 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江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3058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江西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江西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3月16日 赣高法[2020]45号)
全省各级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试点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立案二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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