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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广州离婚协议书规定财产捐给孩子但没有过户,我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3/26 11:44:53 阅读量:24


如果广州离婚协议书规定财产捐给孩子但没有过户,我
太子女与李楠同意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共同财产的房子归未成年儿子所有,儿子与太子女一起生活。这座房子将暂时由王子女儿和王子居住。李楠与公主离婚另娶他人后,不肯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儿子名下。随后,李楠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目前收入减少,冲动之下放弃了房产。由于捐给儿子的财产尚未转移,他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捐献条款。这种情况下赠与条款可以撤销吗?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李某登记离婚时,同意将共同拥有的房屋捐给未成年子女,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房屋已被王某、李某占用。他们的孩子。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捐赠物品的产权未发生变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捐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本款是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随意解除权的规定。任意撤销捐赠是指捐赠合同成立后,捐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捐赠。行使解除赠与合同的权利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该权利没有转移即可。李先生主张在受赠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该财产的赠与,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该房产仍然是李先生和公主的共同财产。遂判决李楠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财产赠与条款成立。公主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儿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捐赠给未成年子女。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子女抚养费、房产捐赠等以及协议中婚姻关系的解释是一个整体问题。当两人离婚已经成为事实时,李楠对捐献房产感到后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因财产问题后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其他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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