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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下的录音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1 11:36:10 阅读量:100


老人留下的录音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案 情 简 介


老人留下最后一封

有声的“家书”

没想到,一家人却因此吵起来了

……



录音遗嘱引争议


林某妹与林某兄是兄妹关系,父亲去世后,林某妹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名下的两套房屋。而被告林某兄认为,应当按照老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老人生前,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留有录音遗嘱一份,明确一套房屋给孙子,另一套房屋给林某妹和林某兄


庭审中,被告林某兄申请两位见证人到庭作证。证人陈述:自己是原、被告的姑姑,2021年1月27日,在被继承人林某的要求下,自己与儿子来到林某住处,林某当时思维清楚,说要留下遗嘱,因为老人眼疾写不了字,证人就用手机录音,录音的内容就是一套房屋给孙子,另一套房屋给林某妹和林某兄,并且证人当庭播放原始录音。




原告林某妹认为,录音无法确定被录音人身份,该录音也不属于遗嘱,即使该份录音是遗嘱,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法院:该录音遗嘱无效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妹与被告林某兄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取得案涉遗产,现原告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继承比例,被告认为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录音遗嘱发生继承。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以及年、月、日。现被告提交的被继承人录音中没有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也没有说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关于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




因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林某兄按照遗嘱继承的意见不予采纳,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原告林某妹与被告林某兄各继承取得50%份额。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以及年、月、日。

案件点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需要和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应作为无效的遗嘱对待。


来源:CCTV今日说法、秦淮法院

转自:浙江普法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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