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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履行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是否有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18 18:29:59 阅读量:121


已经履行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李女士和丈夫婚后共同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后来,因为李女士和丈夫婚后总是发生争吵,双方有了离婚的念头,李女士和丈夫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丈夫同意这套房子归李女士个人所有,两人也去变更了登记,将这房子登记到李女士个人名下。可之后丈夫却反悔了,不同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李女士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离婚,但是丈夫在庭审中却矢口否认离婚协议,要求分割这套房,那么,这份离婚协议有效吗,是否该履行呢?
       

       回答

  虽然这份离婚协议是李女士和丈夫平等协商的结果,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涉及到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只有满足双方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的条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李女士和丈夫离婚未成,而且丈夫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了,法院应当认定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即便在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前,将房子变更登记到李女士个人名下,但因为协议离婚的条件没有成就,变更登记并不能改变房子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也不发生财产分割的效果。李女士丈夫仍可以在诉讼中要求分割房屋,法院会综合考虑两人对房屋的出资和贡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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