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至关重要。因为性格不合和观点差异,长期争吵导致分居,一方甚至离家出走多年。这让我们不禁思考,夫妻之间应该如何更好地沟通和理解,才能避免感情破裂呢?当感情出现问题时,又该如何去解决,而不是选择逃避呢?
【基本案情】
刘 xx 与卢 xx 离婚纠纷一案,刘 xx 称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夫妻长期争吵,卢 xx 离家约七年,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卢 xx 每月付 1200 元抚养费并承担诉讼费。法院立案审理,卢 xx 未到庭。法院认为刘 xx 未充分证明感情破裂,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 xx 承担。
【判决书】
原告:刘xx,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卢xx,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北塔区,住广东省佛冈县。
原告刘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贴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告抚养婚生儿,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务工时候自由恋爱,于2015年3月17日在佛冈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25日生育男孩刘祖龙,于2013年11月15日生育男孩刘祖炜。因为性格不合,观点不同,夫妻双方长期因琐事争吵,被告离家出走约七年,从未有任何联系,导致双方分居。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多次自行协商无效,故起诉前来,请依法判处。
被告卢xx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一起,共生育两个儿子。2011年7月25日生育男孩刘祖龙,2013年11月15日生育男孩刘祖炜。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小儿出生证明及户籍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离家出走约七年等均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当事人需对自己主张的感情破裂等事实提供充分证据。同时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注重沟通和理解,积极解决问题,避免因缺乏证据而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类型案件是否胜诉必须根据案情情况来分析,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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