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四个月,妻子突变植物人,男子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已成植物人的妻子提出离婚......法、理、情交织中,法院究竟该如何审理?今日,岳麓区法院为您以案说法!
新婚妻子成植物人
“90后”的陈某是家中独子,2013年9月与相爱几年的女友张某登记结婚,还没来得及幻想甜蜜生活,一场变故忽至。
2014年1月3日晚,张某因无明显诱因突发心脏骤停,意识丧失,被多家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续发性癫痫”“意识障碍”等。
当年,陈某24岁,张某23岁。两人没有生育小孩。
此后两年间,陈某带着张某辗转于多家医院积极治疗,然而,张某一直未能恢复意识。
丈夫起诉离婚
为了照顾昏迷不醒的张某,2014年、2015年,陈某与自己的母亲全天轮流看护,这使得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一家三口靠着打工收入和房租勉强维持开支。
经与张某家人协商,从2016年开始,张某被转至某医院进行护理,每月4500元的护理费由陈某负担,平时的照料主要由张某的母亲负责。
2017年4月,陈某向某区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2018年2月,陈某再次起诉,请求离婚。
日前,经法院调解,陈某与张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陈某承诺,张某在经陈某与张某母亲共同确认的医疗机构护理期间,每月支付5000元用于张某今后的护理,直至张某自然停止呼吸。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缘何不判离?
本案中,陈某与张某系自由恋爱并相处四年后才结婚,双方对对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从恋爱到结婚,双方的感情也一直很好。陈某与张某结婚后不久,张某即遭遇不幸,这对于双方而言,均是生命中难以承受的打击。综合考量陈某与张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张某病后尚需关爱和亲人的照顾等因素,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其丈夫,履行扶养及照顾义务义不容辞,故在陈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未予准许。
第二次起诉离婚,调解离婚基于何种考虑?
在陈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张某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多家医院均诊断称无治好可能,夫妻之实显然已不存在。且自张某发病至今,陈某及家人一直承担着张某巨额的医疗费用,并承诺将继续承担下去。陈某作为一名“90”后、独生子,亦承载着家庭的希望和未来。此时,法院若再坚持让陈某维系一桩名存实亡的婚姻有违人性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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