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结婚多年后仍未有一儿半女。
小李的父母屡次催促生育,当他们得知小花没有生育能力之后,更是要求小李与小花离婚。
迫于家庭压力。
小李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在法庭上,小李未能提供足以说明二人感情破裂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生育并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故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现身说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小李提交的离婚申请没有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两条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由此可见,“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显然不属于重大疾病,不能成为离婚依据,因而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驳回小李的离婚诉求。
由于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因不能生育而感情破裂,法院则会判决双方离婚。
读法心得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
所以,在婚姻中,一方无论是不能生育还是不想生育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但是在生活中,如果夫妻二人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无法弥合,夫妻关系就可能走向破裂,届时离离婚也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