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在决定孩子抚养权时的中心思想是以孩子为本位,考虑孩子的大利益,考虑的因素包括:1.?孩子的年龄、性别;2.?父母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3.?其他方面:如父母的学历、品行;父母的身体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照顾情况;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
孩子的年龄在抚养权的判定中,是一个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比较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前的规定是“子女已满10周岁的,可以考虑孩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不仅将年龄调低,还将“可以考虑”改为“应该尊重”。
“可以考虑”是指法官将孩子的意见作为一个酌情考量的因素;“应当尊重”表明现阶段法官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子女意见的重要程度有所提升。
因此如果希望争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就需要提前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