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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购房离婚时未分割后一方再次起诉分配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175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50%产权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于200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7月31日离婚。

      2004年,原、被告各出资一半购得北京市昌平区一号别墅一幢,离婚时未分割,现为维护原告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林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认可原告所述涉案房屋坐落。

      原、被告双方经过长达两年的协商达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致意见,双方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了分割,原告已放弃了对涉案房屋的权利。

      ?法院查明周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

      2004年4月3日,林某与北京S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昌平区一号房屋。

      2005年3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为周某与林某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7月31日,周某与林某在西城区民政局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一、子女问题双方婚后无子女二、财产问题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及财产三、债务问题……”。

      针对上述协议,原告述称离婚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对此,被告辩称,已对该房屋作出了处理,该房屋应归被告个人所有。

      庭审中,被告提交原告名下银行汇款单,证明原告于2004年12月13日通过其名下银行向被告汇款40万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原告知道涉案房屋的存在,被告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原告的行为。

      原告对此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被告名下涉案房屋购买时双方各出资一半。

      ?裁判结果被告林某名下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共有,其中原告周某占有50%份额,被告林某占有50%份额。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涉案房屋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在离婚时虽然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及财产”。

      但并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任何一方所有,属于对财产约定不明确,在此情况下,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并要求取得涉案房屋50%的产权,于法有据,法院对此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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