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期间所得财产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晓娟律师之前写了很多篇有关在国外离婚,想在国内有效力,需要经过国内法院承认的文章。
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必须经过外国法院承认在国内才有法律效力。
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之前,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在我国并没有解除,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本篇文章,李晓娟律师再详细讲一下国外离婚,财产问题的认定。
1、身份关系:外国离婚判决经我国法院承认在国内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所说的“外国”,一是指中国以外的国家,二是指其他法域,比如外国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须经我国确认才具有域内效力。
所以,在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之前,可能导致双方无法在国内另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重婚的情况。
2、财产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
其中,领了结婚证,但还没有一起生活的期间;分居但没有离婚期间;诉讼离婚但还没有判决离婚的期间都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所以,外国离婚判决没有经过我国法院承认的情况下,不具有域内法律效力,在我国还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这个期间所得的财产,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想分割财产,可以先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书,然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另案起诉分割。
拿到外国离婚判决后,一定要记得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否则,你们在国内的婚姻关系是没有解除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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