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某日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期间被告挥拳殴打原告头面部致其受伤。
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轻伤,后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后原告吴某起诉要求离婚,认为被告陈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身体、精神痛苦,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请求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多分。
终法院在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时,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多分,并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时,与普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相比可能面临特殊的困难,应当引起特别关注。
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对受害一方应适当照顾,体现法律对弱势一方的倾向保护,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现象。
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予以支持。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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