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黄某和张某于1978年12月结婚,之后生育儿子小黄,2006年3月离婚。
小黄与张某共同生活,2008年10月黄某和徐某再婚,婚后无子女,两人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享受低生活保障每月400元。
现,黄某查出患有胃癌,需要住院治疗。
黄某找到前婚儿子小黄,此时小黄已结婚成家。
黄某希望小黄能支付赡养费,分担部分医疗费用。
但小黄认为,黄某与母亲离婚后,未尽到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因此不同意赡养黄某。
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黄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先行支付5年的赡养费、医疗费共计10万元。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费的给付金额,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实际支付能力确定。
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身患癌症,被告小黄理应尽赡养义务,故原告黄某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具体的赡养方式及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和有利于被赡养人生活的原则,根据赡养义务人的现实情况和实际负担能力确定。
法院判决,被告小黄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黄某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父母一方未尽到子女抚养义务的,子女是否仍要尽到赡养义务?虽然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但两者并非互为条件的对等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强制性义务。
所以,无论父母有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都应当依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但如果父母恶意不尽抚养义务,如犯有虐待、遗弃等罪行的,那么在子女成年时是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黄某先是失业,后因犯罪被判入狱十几年,出狱后工作不固定,这种情形可以理解为没有足够能力对小黄尽抚养义务,小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年老体弱且身患癌症的黄某尽赡养义务。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人类优秀品质的体现和传承,成年子女应该尽力让年老的父母颐养天年,而不应在赡养问题上斤斤计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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