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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应该如何分割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339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使得个体财产日益积聚。

      同时,伴随着财产形式的多样化,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尤其是知识产权、票据、股权等特殊财产的分割成为离婚诉讼纠纷中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而其中为突出的是股权分割问题。

      下面资深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股权分割。

      一、婚前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应否被分割股权是否属于个人所有,关键要看公司股权的取得时间、方式以及有无婚内财产约定。

      个人的股权是指婚前取得、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取得且确定只归属于一方个人的股权,或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股权增值部分是否被分割一般而言,增值分为自然增值和人为增值。

      高院吴晓芳法官认为自然增值(被动增值)是指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管理无关联。

      而人为增值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

      对此,婚前取得股权婚后股权的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

      三、婚前股权婚后分红,离婚时是否应予分割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股权红利部分,除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分割。

      四、婚前股权婚后增资婚前持有股权,婚后进行了增资。

      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个人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增资金额,其认缴的增资金额所对应的股权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的股权,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司法实务中,对于夫妻一方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往往会从投资经营收益是否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角度考虑,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相应的投资经营债务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出资认缴不到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债务)的,或者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投资公司的合意和该从公司的获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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