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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律师事务所解析——赠送物品是否有权利收回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498


赠送的物品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人有权利收回,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一、赠送的物品是否有权利收回1、赠送的物品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人有权利收回,即赠与人在赠与物品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或者在具有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时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品算不算商品1、赠品算商品。

      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

      2、赠送“三无”或假冒伪劣产品的,赠品虽小,影响却大,也属于消费欺诈,事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商业促销中的赠品如果成为“三无”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暗道,势必影响监管部门打击生产、销售“三无”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成效——据报道,部分商家在促销中使用的不少劣质赠品,来自于合作伙伴,所谓的赠送,并不是让利行为,其实是联合营销。

      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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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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