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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无权要求返还抚养费及请求损害赔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661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对此问题作出了认定。

      案情简述陆某与张某经自由恋爱,双方于2002年10月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陆某的检查结果为绿色色盲,精液镜检未发现有镜子,医学建议为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张某的检查结果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情况与疾病,后双方于200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

      张某于2005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为陆甲,后改名为陆1,现就读于某中学;于2014年2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为陆2,现就读于某小学。

      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于2020年7月双方再次争吵之后张某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20年陆某委托南宁市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事由为陆2与陆某之间、陆1与陆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鉴定结果:排除陆某为陆1和陆2的生物学父亲。

      争议焦点离婚后,张某是否应返还陆某从出生至今抚养两个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张某是否应向陆某支付精神抚慰金?裁判要旨在婚前医学检查中,陆某与张某已明知陆某没有生育能力,陆某自述在婚后也未进行相关治疗,故其将婚后张某生育的两个孩子抚养至今,表明了陆某自愿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不存在违背自身意愿进行抚养的情况。

      故法院对于陆某请求返还已支付的陆1与陆2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陆某与张某离婚;未成年子女陆1、陆2由张某直接抚养至其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同财产归陆某所有,陆某支付张某财产补偿款2025元;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生育的子女,离婚后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抚养费,对于该问题首先要考虑是否知晓抚养的是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子女。

      关键看是否已知晓,如已知晓,该主张不予支持。

      而如何确定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抚养的是非亲生子女,应通过时间线来判断。

      比如双方认识之前女方已有明显的怀孕特征,或根据子女出生时间推断女方怀孕时双方并不认识。

      如返还,标准应如何计算?返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也存在实践上的困难,如有凭证,可确定,但往往当事人不会保留相应证据,对此可参考各抚养年份当地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当地对于离婚案件抚养费的判决水平、受欺瞒方工资水平的20%左右进行衡量。

      受欺瞒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参照民法典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一场,彼此忠诚是幸福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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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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