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探望权一般有定期探望、定次数探望、随时探望等处理方式。
? 一、定期探望 ? 定期探望是约定每年或者每个月、每周内可供对方探望的时间,比如每周周末、每月后一个周末、每年寒暑假可供对方探望孩子。
实践中,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为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时会尽可能精确到,探望行使的方式、时间,同时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孩子可以在对方家中留宿一晚或者暑假居住一个月等等。
? 这种方式为常见,也方便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实施,秦嘉泽离婚律师也建议男女双方要就此协商清楚,为孩子提供一个好的成长环境。
二、定次数探望 ? 定次数探望是约定一个月、一年内对方有多少次探望的次数,不设定具体的时间。
这种方式常见于双方工作比较不稳定,可能会长期加班或者长时间出差等等,定具体时间很难实现探望的效果,所以就定次数探望,方便灵活实施。
?三、随时探望 ?这种探望方式属于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不建议的方式之一,在协议离婚中写起来方便,可以减少“离婚”相关的争议,双方不需要仔细协商孩子的事情,先办离婚,但后患无穷。
?一方面,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能会面临对方非常频繁的、借探望名义实施的骚扰,或者是对孩子的不闻不问;另一方面,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能面临对方各种理由的推脱,毕竟没有明确你什么时候可以探望什么时候不能探望。
? 四、爷爷奶奶的探望问题? 离婚后爷爷奶奶没有法定的权利见孩子,因为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仅仅局限于父母,所以实践中一般爷爷奶奶都是和孩子父亲一同进行探望。
总的来说,探望涉及到孩子的成长问题,尽可能要以双方在离婚后可以友好沟通为主,共同为孩子提供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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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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