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佟某和朱某于2018年6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天,佟某给朱某100000元彩礼。
此后,双方每次在一起生活几天。
2019年农历正月初八,朱某离开佟某家外出打工,双方再没有共同生活。
佟某认为双方没有感情基础,遂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佟某坚持离婚,不同意调解和好,朱某在庭后调解时也同意离婚,应视为佟某与朱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彩礼系按照习俗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
同时应考虑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是否有陪嫁、同居时间长短、何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等情形,酌定返还数额。
本案朱某和佟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在一起同居生活前后经过仅几个月,因而佟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彩礼。
本案中朱某收取的100000元为佟某给付的彩礼,结合双方当事人引起纠纷等各种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朱某适当返还。
一审判决:一、准予佟某与朱某离婚;二、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佟某彩礼款60000元。
案例索引:案号:(2019)苏1302民初3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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