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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投资损失巨大,离婚时对方可要求多分财产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290


夫妻一方私自投资,损失巨大,在离婚时没有法定事由另一方无权要求多分财产。

      但若一方因私自投资对外产生巨额债务,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不负担该部分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范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根据民法典,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女性、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无过错方、婚内照顾子女较多的一方、婚内赡养老人较多的一方、协助配偶工作的一方、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没有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没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等。

      由此可知,若一方仅是在婚内私自投资有亏损,并没有转移、隐匿、侵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话,并不满足上述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因此另一方无权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但倘若另一方是女性、离婚后取得子女抚养权、无婚内过错或照顾子女老人较多等的话,可以基于此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一方在婚内取得的合法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若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投资造成巨大损失,另一方无权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知,另一方有权主张因投资亏损造成的债务属于投资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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