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夫妻还没有离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请求分割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不过《民法典》对两种特殊情况作了例外规定,准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该条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第一款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 如何理解呢?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对方知悉。
比如一方如果有大额存款但故意不告知另一方,就属于这种情形;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假象。
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但是房产证办理在第三人名下,且故意不让对方知悉;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毁损,是指故意毁坏、损害共同财产,以降低或消灭财产的价值。
挥霍,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必要的消费,比如赌博、超出实际消费能力购买奢侈品等情形;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债务的手段,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种情形下,往往是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完成。
上述各项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才能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这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款中“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在实践中又如何理解呢?我们说,法定扶养义务,是指这种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仅因情感产生的,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
作为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扶养义务人患病限于“重大疾病”,且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律上对于重大疾病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列举的重大疾病,一般认为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或者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
相关医疗费用主要指治疗疾病的必要、合理费用,一些营养费、陪护费等并不包括。
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分割后,分割出来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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