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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条款有哪些?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0 16:16:28 阅读量:109


【关键词】 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诉讼主体资格、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确认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的资格认定,以及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法院强调,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再审申请中,法院将严格审查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基本案情】 甲机械厂与王某甲、乙液化气站因土地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甲机械厂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王某甲、乙液化气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产权出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甲机械厂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涉及诉讼主体资格、合同效力及再审申请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体现了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坚守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合同签订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本案中,王某甲作为合同相对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乙液化气站作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其次,关于合同效力的判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产权出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过资产评估及上级机关批复,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

再次,关于再审申请的审查,法院在审查中严格把握了再审的条件,认为甲机械厂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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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诉讼主体资格、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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