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合同解除
- 违约责任
- 工程价款
- 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违约责任的归属以及工程价款的合理计算。法院强调,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基于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的确定需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的实际行为,而工程价款的计算则应遵循合同约定或司法鉴定意见。
基本案情
西藏同益建设有限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公司)与拉萨圣祥物资贸易有限责任某公司(以下简称圣祥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北城•御品世家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同益公司主张其已完成部分工程,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脚手架、塔吊的进场、安装等,而圣祥公司未结算工程价款导致其产生租赁费损失和钢材差价损失。圣祥公司则主张同益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故停工,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同益公司和圣祥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因此驳回了双方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性质认定、违约责任归属和工程价款计算等多个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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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的认定:圣祥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而法院认为,由于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且工程未完工即解除,因此案涉合同不符合总价包干合同的要求。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合同性质判定的严格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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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归属:法院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圣祥公司未履行发出复工指示的义务,导致工程停工,构成违约。这一裁判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有义务在条件具备时及时通知复工,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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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的计算:法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根据同益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计算相关费用,并计入工程价款。这一做法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尊重专业鉴定意见,力求公平合理地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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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的确定:对于同益公司主张的租赁费损失和钢材差价损失,法院认为同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因此告知其待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这一裁判强调了当事人在主张损失赔偿时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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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的审查:法院对双方的再审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认定双方的申请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体现了法院对再审程序的审慎态度和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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