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男。
原告:李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x,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邓xx、李xx与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云春于2024年3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xx、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邓xx、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840元(办证时间逾期500天,按购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邵x市凤凰城C区商业四栋1层1635号房,合同对交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明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现被告未按约办理不动产权证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邓xx、李xx支付7000元,款限调解协议签订之日(2024年4月2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如逾期未付,原告邓xx、李xx可直接向邵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指定收款账户:账号6228480038854613577,户名李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戬滨支行)
二、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承诺2025年6月30日前将二原告所购商铺(凤凰城C区四栋1层1635号房)的产权手续办至二原告名下,如逾期办证,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购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二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三、原告邓xx、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