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合作合同
甲方: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郑贴侨 联系电话:18907390038
乙方: 江苏***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139****** 1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其当事人(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进行维权的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权利及合作基础:甲方将委托人委托维权的案件和乙方合作办理,双方就具体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
(一)授权指定:甲方将委托人其名下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著作权、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事宜,在指定区域内授权委托乙方独家开展维权。具体商标等资料甲方通过微信和邮箱发送给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在 江苏省张家港市 范围内对侵犯和损害权利人的侵权行为人进行调查和诉讼。乙方指派具体人员、律所负责授权范围内对相关侵权开展策划、实施、联系工作。
甲方与乙方合作区域 为江苏省张家港市,其他县市另行签订。
(二)授权事项和权限:
1、乙方有权以权利人及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展开调查取证;
2、经权利人书面授权,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及缴纳公证费;
3、对侵权人签发律师函、投诉、进行诉前和解等;
4、代理权利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撤诉,申请强制执行及执行和解。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五年,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 2029年5月28日止。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明确表示不再合作的,合同期内已经公证证据保全或起诉的侵权赔偿案件,由乙方继续代理至该案结案时止。如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为长期合同。
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上述知识产权如发生权利转移的,由继受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承继原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二、调查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联系权利人将以下权利证明、使用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给乙方,并进行公证或提供原件供法院比对:
(1)维护商标权的,提交商标注册证,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局备案材料。
(2)维护著作权的,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首次发表的相关证明。
(3)有关权利使用及知名度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近五年内产生的广告、销量、销售范围、店铺规模、荣誉资质、财务报表等,以及相关的合作协议、收据、发票等。
3、乙方自行侵权调查:乙方在收到获得甲方提供的权利人资料后,须认真分析材料并开展调查工作,乙方发现侵权线索和初步证据后,通知甲方协商进一步方案。
4、甲方提供侵权线索:对于甲方提供侵权线索,乙方须及时开展调查,并就调查的结果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进一步方案。
三、取证
(一)取证授权:
为配合乙方调查取证,自甲方当事人(权利人)向乙方出具授权书之日起,该侵权法律事务由乙方操作,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维权,侵权人主动与权利人或甲方联系要求和解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二)取证公证费用的约定:
按公证机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计算,乙方应妥善保留好公证费发票,作为维权成本的报销依据。
四、发函
乙方在取证后,由乙方通知甲方并跟进下一步工作。乙方经甲方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后可就向侵权方进行索赔相关事宜发函告知,甲方可以随时对乙方发函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诉讼或仲裁
甲方应全力配合提供权利人相关的授权材料:
(一)办理案件需要权利人盖章的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执行书、和解协议、律所协议、律所文件等法律文书,由乙方制作完成后发电子版给甲方,经权利人盖章后由甲方快递给乙方。
(二)开庭所需的权属证明资料、证据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对比公证书,或相关材料的原件,乙方须提前一周向甲方申请,由甲方安排移交或带出庭。
六、和解、调解
乙方在进行非诉讼和解时,须以甲方的名义签署和解协议书、达成许可或其他合作事宜,不得在甲方、权利人不知晓的情况下与侵权方私自决定。甲乙双方根据侵权方的客观情况共同确定和解案件赔偿款、许可及合作的最低数额。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进行撤诉或主动和解。
七、判决与仲裁
若存在判决或仲裁,乙方必将判决结果及时反馈至甲方,双方协商是否上诉。如有生效的判决,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将案件执行到位,乙方应要求侵权人直接把赔偿款及相关费用或乙方代收的赔偿款及费用汇到甲方指定帐户。
八、分帐说明
(一)分工及费用前期垫付
1、乙方负责调查、取证、保全等诉前工作,负责签发律师函、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甲方支付乙方前期费用5000元。前期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侵权产品服务购买费、工商调档费,该具体开支可以先记好账,多余部分案件结束后乙方退回甲方,不足部分从收回的赔偿款中预先扣除支付乙方,然后在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律师代理费。中途所产生的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向委托人拿钱支付。
因甲方权利人未先行支付任何律师费时,维权中向侵权方主张律师费合理开支的索赔款归乙方所有。
2、乙方承担案件败诉和未能获得侵权赔偿款的风险。除因甲方或权利人原因以外,甲方或权利人对乙方因败诉或执行未果等因素未能收回所付出的精力、财物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但双方另行达成维权成本分担协议的除外。
3、甲方提供的侵权案件线索不符合要求,但坚持要求乙方进行取证或起诉的案件,结果败诉或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未能获得侵权赔偿款的,则该案的维权成本由甲方负责。
4、因甲方或权利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陈述或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等情况,导致判决结果不利或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未能获得侵权赔偿款的,则该案的维权成本由甲方负责。
(二)其他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1、侵权物品或服务购买费,根据发票或收据计算。
2、诉讼费:按法院开具的诉讼费单据计算。
3、公证费:按公证处开具的发票计算。
4、财产保全费:按法院开具的保全费单据计算。
5、鉴定费:按法定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单据计算。
(三)相关凭证:
1、侵权物品、服务购买的发票或收据;
2、公证机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
3、人民法院开具本案的诉讼费收据或退费收据;
4、和解协议;
5、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
6、法院开具的保全费单据;
7、按法定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发票.
(四)费用方式及分成内容及分成比例:
1.费用方式:所谓的基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费用包括调查费、出庭差旅费、通讯费、资料费、文印费、误餐费等费用。
2.提成费用内容:包括侵权方主动或被动向甲方权利人因调解、和解、裁定、判决、执行等方式而支付的侵权赔偿款、许可加盟费、股份合作利益等收益。
3.提成比例:以权利人所得侵权赔偿款的**%给甲方、**%给乙方。
(五)费用支付方式:
1、乙方应要求侵权人直接把赔偿款及收益或乙方代收的赔偿款汇到甲方或权利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2、甲方确保权利人侵权赔偿款到账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或者乙方。
3、若权利人支付的报酬到甲方帐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乙方应得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权利人侵权赔偿款到乙方账户后,乙方扣除应得部分后,将剩余款项支付至甲方或者权利人账户。
九、其他约定
(一)乙方人员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严格依法维护甲方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上述法律事务当中应保守甲方及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在合作中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但根据维权需要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情形不受此限制。
(二)乙方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甲方及权利人经济损失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甲方及权利人利益的,或因乙方工作延误致使甲方及权利人维权工作受到严重损害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甲方应当确保权利人所提供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实施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不与侵权方私自和解或另行委托他人,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维权风险、已支出的诉讼成本,如给乙方或委托的律所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乙方应当将所有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交甲方存档备查。
(五)为满足甲方法律服务的需要,保证上述业务的正常开展,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开展工作,甲方认为没有工作业绩或工作中有待改进之处,可以向乙方提出建议和意见,乙方应本着尽力维护权益的原则予以改进。乙方须根据双方制定的工作计划,按时推进业务的开展。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均可提交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章戳): 乙方(章戳):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2024年5月28日 日 期:2024年5月28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