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湖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太湖县新城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宋宗耀,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太湖县强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湖县晋熙镇。
法定代表人:陈胜江,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太湖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被申诉人太湖县强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宜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太湖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8)第1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溯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黎光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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