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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是否为合同当事人?作者/张印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184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是否为合同当事人?张印富律师签订合同与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人不一致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能否认为第三人就是合同当事人,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合同之诉?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故在一般情形下,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是合同的当事人。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起诉讼,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一般情形下,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是合同的当事人。

      例外情形如职务行为,虽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再如代理行为,虽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

      诸如此类的例外情形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方可成立。

      二、基于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涉及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归为“涉他合同”,但不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虽是由第三人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但其享有权利的基础仍然来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对此,《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对此,《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要另案处理。

      三、非基于合同约定,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第三人亦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情况下自愿代为履行,有的是基于与债务人特殊的关系或情感,为避免债务人陷入不利境地或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有的是对债务的履行与债务人具有共同利益,为避免共同利益受损;还有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债务人的赠与等,对此,《民法典》第524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自愿代履行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亦不是债务人,没有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如果已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则应适用《民法典》第523条“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何为“合法利益”,通常认为,无合同约定情形下第三人单方自愿代履行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第三人履行该债务目的合法或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即可认定为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3、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履行排除在外。

      根据债务的性质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情形,比如基于信赖关系或以选定债务人为基础引发的债务,只能由债务人履行,不能由第三人代履行。

      依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明确约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第三人代履行违反合同约定,不产生履行的法律后果。

      依据法律规定,某一债务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比如关于赔礼道歉的规定,只能由责任承担者或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道歉行为。

      高法院(2021)高法民申1559号裁判认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未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第三人仅是履行债务辅助人。

      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优秀党员,优秀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刑事辩护、公司法律、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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