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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事犯罪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83


实体上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1.?法律规范民法典实施前,判断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合同法》,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不再适用,合同无效事由便由《民法典》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进行规定,此四条规定确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事由,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销事由由《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进行规定,如下:(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撤销;(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撤销;(3)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可撤销;(4)基于胁迫签订的合同可撤销。

      (5)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2.?司法观点从司法裁判结果来看,金融借款合同与骗贷类刑事犯罪交叉时,对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认定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第二种认为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取决于受欺诈一方(即金融机构)的补充意思表示,如果金融机构主张撤销借款合同,则借款合同自始无效,从借款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如果金融机构作为受欺诈一方不行使撤销权,而以借款合同有效主张相关权利(还本付息等),那么人民法院应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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