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签订合同后不履行,而是通过合同得到的款物,用于自已的资金周转,等问题解决后,归还,构成合同诈骗头吗?该行为属于一种“借鸡下蛋”的行为,等“蛋”下后即还“鸡”,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解决暂时资金周转或经营困难骗用当事人款物,在问题尚未解决之前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等问题解决后即履行合同或返还财物,这种情况属于“合同骗用”。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借用”的意图,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这种“临时骗用”必须是真实的,并具有相应条件。
首先,“临时困难”确实存在,且有短期解决的可能性。
如果困难不存在,或短期不可能解决,则因无法证明行为人只想骗用财物以作应急之用,以度过困难之后立即归还的主观思想,无法排除意图永久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则仍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占用时间不应过长。
长期拖延不属于临时骗用的情况。
另外,如果行为人一向缺乏诚信,或没有为解决困难作任何努力,或变相地拒绝返还财物的,则不属于“临时骗用”。
这种行为属于“非法骗取”,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后,行为人有归还的诚意和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
如积极提供担保、保证、不躲藏、不逃避等。
还有一种是“长期占用的拒不归还”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在对方履行合同,自己也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而采用打欠条、切断联系等方式拖延、敷衍对方当事人,将合同款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生产经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履行合同。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说并没有挥霍、携款潜逃等明显的侵吞合同款行为,而且还书写欠条承认欠款,但事实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搪塞,长期占用他人财物拒不返还。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表面上没有明显地被完全剥夺,但行为人长期拖欠与占用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经处于一种事实上被剥夺的状态,具有被完全剥夺的现实危险,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请勿转载当然,这类案件构罪与否,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诚信情况、是否确实具有还款条件而拒不归还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认定。